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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發生率,規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及本市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及實施細則(附后)。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本市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第三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培訓項目的支出,優先用于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本市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
第四條 本市建立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本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完善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規定;分析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和工傷預防工作形勢,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統籌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開展工傷預防項目的審核;指導項目實施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工傷預防工作;開展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專項檢查。
聯席會議遵循“廣泛征求意見、集體會商研究、依法依規決策”的原則開展工作。聯席會議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組成。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定期分析并相互通報工作場所工傷發生情況、職業病報告情況和安全事故情況,為工傷預防項目有效實施提供依據。成員單位具體職責由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第五條 在保證本市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充足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
第六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會同本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統籌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適時通過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門戶網站告知社會。
第八條 本市統籌區域內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本市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
第九條 聯席會議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結合本市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等工作重點,以及下一年度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統籌項目的輕重緩急,適時確定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并通過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條 納入年度計劃的工傷預防實施項目,原則上由提出項目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負責組織實施。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直接實施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直接實施的,應當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并與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協議和服務合同管理辦法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規定。服務協議、服務合同應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型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聯席會議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選擇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推動組織項目實施。
參照政府采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費用低于采購限額標準的,可協議確定服務機構。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在本市注冊登記并具備相應條件,且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場信譽;具備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有必要的硬件設施和技術手段;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符合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程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支付30%-70%預付款。
對于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
對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通過適當方式組織評估驗收,評估驗收報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承擔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的第三方機構不得作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
評估驗收報告作為開展下一年度項目的重要依據。
評估驗收合格后,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直接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應嚴格履行服務協議,保證項目人員的穩定和項目實施條件的落實,依照規定使用項目經費,實現項目目標。項目原則上不得分包、轉包,不得將資金以撥代支轉移至其他單位留存或挪作他用。
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項目的,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需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發揮項目總體推進、溝通協調和監督管理的作用,及時跟蹤項目實施進展情況,保證項目有效進行。
第十四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應定期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項目實施進展與費用使用情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五條 工傷預防費按本辦法規定使用,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的,對相關責任人參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和協議(合同)規定、服務質量不高的、項目驗收不合格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存在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根據職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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