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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承攬合同,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
承攬合同,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喬聚龍、張春英與威海市文登
區環境衛生管理處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
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用人單位與其簽訂了承攬合同,但雙方只要符合勞動關系成立要件的,應當認定雙方形成勞動關系。
案 號
一審: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2017)魯1003民初724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10民終1168號民事判決書
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民再1025號民事裁定書
重審一審: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2018)魯1003民初5951號民事判決書
重審二審: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0民終1249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介紹
喬廷信于1953年8月3日出生,2015年8月1日入職威海市文登區環境衛生管理處(文登環衛處)從事街道清掃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文登環衛處也沒有為喬廷信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僅簽訂了一份承攬合同。2016年9月6日16時20分許,喬廷信在進行道路清掃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
為申請工傷認定,喬廷信兒子喬聚龍、妻子張春英向威海市文登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喬廷信與文登環衛處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喬聚龍、張春英不服,向文登區人民法院起訴,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7)魯1003民初7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之后喬聚龍、張春英向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10民終11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石家莊市工傷職業病法律援助與研究工作站律師接受委托,經重新調查取證,梳理案情,依據新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喬聚龍、張春英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院審理后,認定喬廷信與文登環衛處應為勞動關系,作出(2018)魯民再1025號民事裁定書,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裁判結果
文登區人民法院重審此案時,依據文登環衛處提交的喬廷信的養老金收入證明,認定喬廷信于2016年8月1日已經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作出(2018)魯1003民初59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喬聚龍、張春英的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
喬聚龍、張春英不服,向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時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調查核實,雖然2016年8月1日開始辦理退休手續,9月6日喬廷信死亡,9月12日喬廷信養老保險待遇才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最終法院確認喬廷信死亡之前屬于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故此,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魯10民終12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喬廷信與文登環衛處存在勞動關系。
律師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號批復》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這表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形成勞動關系。
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2條規定,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與招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可以形成勞動關系。
應否認定為勞動關系,不應僅看承攬合同的形式,而應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判斷喬廷信與文登環衛處是否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第一,雙方是否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條件,即一方為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個人,一方為有用工資格的單位;第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勞動者付出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第三,勞動者從事的勞動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喬廷信生前的勞動完全符合上述的條件,承攬合同僅僅是表現形式。
維權成功的關鍵還在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律師調查收集證據,當事人利用大量的時間實地調查取證文登環衛處的用工管理情況,為法官內心確信勞動關系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