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區
寧夏自治區關于調整職工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2020)
關于調整職工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寧人社發〔2020〕14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寧東管委會社會事務局,自治區社保局:
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寧政發〔2012〕115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9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1.調整額度。2019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一級傷殘增加360元/月,二級傷殘增加330元/月,三級傷殘增加300元/月,四級傷殘增加270元/月。五級和六級傷殘職工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傷殘增加240元/月,六級傷殘增加210元/月。
2.最低標準。調整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低于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發放。各等級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一級傷殘3030元/月,二級傷殘3000元/月,三級傷殘2970元/月,四級傷殘2940元/月,五級傷殘2910元/月,六級傷殘2880元/月。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調整額度。2019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配偶增加200元/月,其他供養親屬增加170元/月,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20元/月。
2.最低標準。調整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發放。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標準為:配偶1240元/月,其他親屬1120元/月。
三、資金列支渠道
已參加工傷保險現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調增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調增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五級和六級傷殘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的,調增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支付。
四、組織實施
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工作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屬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計發;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所在用人單位負責審核、計發。
五、工作要求
調整后的待遇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關系到廣大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強化責任,認真組織實施。調整工作結束后,由各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將待遇調整情況匯總上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