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員工疫情隔離期間突發心梗去世,算工傷
員工疫情隔離期間突發心梗去世,算工傷嗎?浙江寧波奉化區人社局給出的答案是:算。
據報道,奉化區某公司為盡快有序推進復工,安排隔離設施,對外地召回職工進行隔離。公司食堂后勤工作人員袁某某2月2日接到返回公司的通知后,于2月8日乘坐飛機回奉,后由公司安排在公司職工隔離區隔離待上崗。2月11日,袁某某在隔離區房間內突發疾病,12日14時因腦梗塞經搶救無效死亡。此后奉化區人社局迅速響應,認定其工傷。這也是寧波市首份隔離期工傷認定書。
當事員工在2月12日死亡,當地人社部門2月20日就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給企業,這辦事效率值得認可。而更值得認可的,是涉事人社部門正確理解隔離期間的勞動關系、正確適用法律的態度。
針對勞動者與工作有關的因病死亡情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情形的,視同工傷。
在平時的正常狀態中,很多地方人社部門會將這條規定作為工傷認定的必要條件,嚴格掌握認定標準。如果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崗位要素缺失或不符合要求,大概率會被拒絕。
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很多用人單位實行了彈性工作制,允許員工居家辦公、靈活工作,不少員工還被采取了隔離、醫學觀察等措施。這樣一來,勞動方式、勞動關系便進入了相對特殊的狀態,與之對應的勞動保護也應進入特殊狀態。這其中,人社部門對“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工傷認定要件的理解和把握,也宜隨“疫”應變,適應勞動方式、勞動關系的新變化。
實際上,人社部早在1月24日就發出通知,要求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其實就是對處于治療期、隔離期或醫學觀察期的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作狀態的明確認定,也為各級人社部門處理與此有關的工傷認定,提供了可供參照的操作依據。
回到本案,事實很清晰,袁某某的返崗和隔離都是公司安排的,在隔離期間也處于工作狀態,他的突發疾病死亡屬于工傷認定適用的情形——這里面,也需要根據現實對“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界定靈活把握。當地人社部門開通綠色通道,快速作出工傷認定,于情合理,于法有據。
“隔離猝死”算工傷,給出了勞動保護的標準答案,值得各地人社部門借鑒,套用流行語就是“抄作業”。疫情當前,作為經濟基礎范疇內的勞動關系、勞動狀態發生了改變,出現了新的模式,作為上層建筑范疇的勞動保護、工傷認定也得改變和適應。這樣才能更好地服務于疫情防控的大局,才能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