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區
寧夏: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等相關工作人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工作方案
關于印發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等相關工作人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寧人社函[2020]62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寧東管委會社會事務局、財政局,廳屬各單位,自治區社保局:
現將《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等相關工作人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聯系人: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張博 5099266
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包慧軍 5099232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等相關工作人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工作方案
根據《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全面落實疫情防控一線城鄉社區工作者關心關愛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8號)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寧人社函〔2020〕21號)精神,結合實際,為及時高效保障阻擊新冠肺炎疫情醫務人員(以下簡稱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等相關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特事特辦,建立援鄂醫務人員工傷保險綠色保障通道
(一)開通工傷認定綠色保障通道
對寧夏援鄂醫務人員在湖北發生工傷的,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迅速協調湖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時做好救治及提供事故證明材料,并將有關情況和證明材料當日反饋至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再進行工傷認定調查,在收到事故證明材料1日內完成工傷認定。
(二)建立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快速支付通道
自治區社保局組織協調援鄂醫務人員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工作,建立援鄂醫務人員基本信息臺賬,辦理援鄂跨省工傷醫療費用結算,組織相關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援鄂醫務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結算、清算相關工作。
1.設立援鄂醫務人員工傷保險待遇保障資金專戶。在自治區社保局設立工傷保險結算戶,專項用于結算援鄂醫務人員工傷保險待遇。3月15日前,自治區社保局通過財政社保一體化系統向自治區財政廳網上申請預撥工傷保險基金100萬元,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將預撥資金劃撥至自治區社保局工傷保險結算戶。后續所需資金,根據援鄂醫務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由自治區社保局按程序向自治區財政廳請款。
2.快速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工傷醫療費結算。自治區社保局在收到援鄂醫務人員工傷事故證明材料和工傷認定結論2日內,通過工傷保險結算戶直接向湖北省相關醫療機構先行預付醫療費用,在收到湖北省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發票及費用清單等就醫資料后,當日或次日與湖北省相關醫療機構辦理結算,多退少補。(2)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保障。援鄂醫務人員在援鄂期間被認定為工傷的,在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2日內,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完成定期待遇、一次性待遇的核定。援鄂醫務人員在湖北省相關醫療機構救治且治療終結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住院發票載明的實際住院天數核定住院伙食補助費。上述核定信息應于核定完成的當日或次日反饋給自治區社保局,自治區社保局按核定金額在當日或次日直接劃入工傷職工社會保障卡的個人金融賬戶。(3)援鄂醫務人員被認定為工傷,但未參加工傷保險或雖然參加工傷保險但發生的費用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為充分體現對醫務人員的關心愛護,保障受到事故傷害的醫務人員及時得到救治和工傷保險待遇得到及時落實,特事特辦,自治區社保局仍按上述程序先行支付,之后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相關單位進行清算后,將清算資金歸還自治區社保局。
3.資金清算。疫情解除30日內,自治區社保局與援鄂醫務人員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資金清算。自治區社保局提供援鄂醫務人員在湖北省相關醫療機構就醫發票及費用清單等就醫資料、相關人員信息和其他各項待遇支付明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經辦業務流程進行審核清算。
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將結算資金歸還至自治區社保局工傷保險結算戶。因援鄂醫務人員未參加工傷保險或雖然參加工傷保險但發生的費用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屬于財政補助單位的由同級財政補助,屬于非財政補助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或非財政補助單位提供相關人員信息和待遇支付明細,由同級財政或非財政補助單位將資金轉至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結算戶,再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歸還至自治區社保局工傷保險結算戶。
自治區社保局與相關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部完成資金清算后,將資金全額返還至自治區財政社保專戶。
二、急事急辦,強化區內疫情防控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等相關工作人員工傷保險權益保障
(一)簡化程序,快速認定。
對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等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職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的,對事實清楚、材料完整的1日內辦結,情況復雜需進一步調查確認的,要及時取證,力爭3日辦結,并在完成工傷認定的當日,將工傷認定信息錄入工傷保險信息系統。疫情防控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在區內異地受到事故傷害的,由事故發生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并同步反饋給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二)減免手續,快辦快結。
1.工傷醫療費結算。發生工傷的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等相關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參保地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工傷職工無需提供醫療費報銷材料,無需辦理醫療費報銷手續。在區內異地就醫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人單位除提供醫療費發票、病歷、費用清單等必要的原始材料外,無需提供工傷認定、轉診轉院審批和其他申請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力爭在1日內審核辦結,最長不超過3日。
2.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保障。發生工傷的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等相關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在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2日內,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劃入工傷職工社會保障卡的個人金融賬戶。用人單位只需填報《工傷待遇核定表》,無需提供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及其他材料。
3.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等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職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的,被認定為工傷后,相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三、組織實施
(一)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等相關工作人員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專班,強化職責,統籌推進任務落實。
組 長
李 明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 社保局局長
副組長
吳 蘭 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副局長
彭惠珍 自治區財政廳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成 員
翟嘉濤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處長
郭向陽 自治區財政廳信息中心主任
許光宏 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基金財務處處長
田 丁 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工傷保險經辦處處長
劉 濤 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社保信息處處長
各市、縣(區)人社局、財政局以及社保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
下設四個工作小組,負責具體事宜。
1.工傷認定和政策保障小組。
負責人:翟嘉濤。成員:張博、何立平(自治區人社廳工傷保險處)。
職責:負責指導監督全區疫情防控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等相關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待遇支付政策方面的問題,與自治區衛健委對接援鄂醫務人員有關情況,協調湖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做好援鄂醫務人員救治、事故傷害證明材料的提供。
2.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保障小組。
負責人:田丁。成員:包慧軍、吳柯含、劉榮、季春瑋、靳穎(自治區社保局工傷保險經辦處)。
職責:負責督導全區疫情防控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等相關工作人員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準確建立援鄂醫務人員信息臺賬,及時向有關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援鄂醫務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情況,協調湖北省社保經辦機構及相關醫療機構做好援鄂醫務人員工傷醫療費用結算事宜,協調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3.工傷保險待遇資金保障小組。
負責人:許光宏、彭惠珍。成員:黨秀麗、路巖、薛寒(自治區社保局基金財務處),程前、田華(自治區財政廳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職責:負責工傷保險待遇資金劃撥、核算。協調并規范援鄂醫務人員就醫費用撥付流程,做好援鄂醫務人員工傷醫療資金請款、撥付、清算等工作,協調開通自治區本級工傷保險基金結算銀行賬戶。
4.工傷保險信息系統保障小組。
負責人:劉濤、郭向陽。成員:花自榮、宋婷婷(自治區社保局社保信息處),東軟、方達公司有關技術人員。
職責:完善工傷保險、社財一體化信息系統功能,保障工傷保險即時結算系統、社財一體化系統正常運行。根據本方案,調整工傷認定、待遇支付相關信息功能,將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中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調整至工傷保險結算系統。
(二)健全完善機制,確保工作高標準落實。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協作機制,加強同衛健部門的協調溝通,及時掌握疫情防控醫務人員及城鄉社區工作者等相關工作人員基本情況和受到事故傷害情況。加強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經辦機構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保障信息暢通和業務的有效銜接,及時高效完成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三)本方案為疫情防控期間的臨時工作措施,疫情解除后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