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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打考勤卡途中摔傷,是否屬于工傷?
職工在打考勤卡途中摔傷,是否屬于工傷?
——許靜與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
職工在經由公司廠區內部道路進入工作場所打卡時,因公司內部道路正在進行施工,不慎摔落施工溝內受傷,符合工作時間前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傷害認定工傷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案件案號
原認定:河北省人社廳冀傷險認決字[2019]9900036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復議決定:人社部復決字[2019]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重新認定:河北省人社廳冀傷險認決字[2019]99000363號(重)《認定工傷決定書》
案情簡介
許靜系開灤(集團)有限集團責任公司錢家營礦業分公司的職工,2018年11月8日許靜上夜班(工作時間20時至次日8時),18時50分許靜乘坐班車到達公司停車場,在經由該公司廠區內部道路進入工作場所打卡時,因該公司內部道路正在進行施工,且無照明設施導致許靜摔落施工溝內受傷,被診斷為右大腿、右膝、右小腿、右踝挫傷,右膝內側半月板損傷,右膝關節髕上囊及關節積液。
后公司向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以許靜上班途中因個人原因摔倒受傷,不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認定工傷的情形為由,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冀傷險認決字[2019]9900036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復議決定
許靜不服,遂以該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申請行政復議。
人社部經審理認為,許靜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屬于工作時間前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傷害應認定工傷的情形,作出人社部復決字[2019]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書。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上述《行政復議決定書》,重新作出冀傷險認決字[2019]99000363號(重)《認定工傷決定書》。
案例評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首先,對于“工作場所”的理解不宜機械,不僅指實際的工作崗位,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許靜受傷的地點在公司廠區內部,而非上下班途中,應屬在“工作場所”受傷。
其次,上班打卡屬于根據公司規定所從事的活動,是為了完成單位規定的日常考勤工作,應屬于預備性工作。許靜受傷的時間是在去上班打卡的途中,屬于“工作時間前”的“預備性工作”。
可見,許靜符合工作時間前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