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補助
天津市申請提前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市人社局關于印發申請提前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20〕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申請提前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3月24日
申請提前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申請提前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以下簡稱“病退鑒定”)工作,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在鑒定年度達到法定病退年齡申請提前退休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病退鑒定是指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傷殘,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后,通過醫學檢查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是否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標準作出的鑒定。
病退鑒定結論是審批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依據之一。
第四條 病退鑒定依據本市公布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進行。
第五條 病退鑒定按年度組織開展,采取材料審查、醫學檢查與現場鑒定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條 病退鑒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鑒定結論應客觀準確,如實反映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情況;
(二)以人為本、便民利民原則,充分考慮不同病種、病情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鑒定方式,安排鑒定時間地點;
(三)集中組織與特事特辦相結合原則,對危重病人優先進行鑒定。
第二章 鑒定機構職責
第七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勞鑒辦”)負責病退鑒定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病退鑒定規章制度,制定詳細的業務流程并向社會公開;
(二)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要求,具體組織實施病退鑒定工作;
(三)指導、監督、檢查各區病退鑒定工作;
(四)組織全市病退鑒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五)組織專家對有異議的鑒定結論進行鑒定復核;
(六)定期組織召開全市病退鑒定工作例會,通報病退鑒定工作,研究分析和協調解決疑難問題;
(七)承擔市人社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勞鑒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病退鑒定相關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市勞鑒辦對病退鑒定工作的部署安排;
(二)建立健全本區病退鑒定各項規章制度,制定詳細的業務流程并向社會公開;
(三)組織本區病退鑒定工作的前期申報、材料審核、醫學檢查及病歷核查等工作;
(四)指導、監督、檢查本區內用人單位和存檔機構病退鑒定工作;
(五)組織本區病退鑒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六)協調處理本區病退鑒定工作相關事項;
(七)承擔市勞鑒辦和區人社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病退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
第九條 建立市、區病退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市、區勞鑒辦分別負責本級專家庫的組建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市、區勞鑒辦應根據病退鑒定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所需鑒定專家科別、數量,由相關醫療機構征求醫療衛生專家本人意見后進行推薦后聘用。
第十一條 鑒定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二)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并具備衛生技術系列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
(三)熟悉病退鑒定政策法規和鑒定標準;
(四)身體健康,能夠履行病退鑒定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鑒定專家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閱申請人的病歷資料,了解其傷殘經過或病史,提出是否需要進行醫學檢查的意見;
(二)嚴格按照病退鑒定標準,客觀描述病、傷殘程度,綜合分析診斷資料,提出鑒定意見;
(三)準時參加、按時完成病退鑒定任務;
(四)不得向申請人透露與鑒定有關信息;
(五)配合市、區勞鑒辦做好病退鑒定相關解釋工作;
(六)參加市、區勞鑒辦組織的業務培訓和交流活動。
第十三條 市、區勞鑒辦組織開展病退鑒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鑒定專家支付勞務費。鑒定地在外省市的,按照本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差旅住宿費標準為鑒定專家報銷相關費用。
第四章 病退鑒定程序
第十四條 病退鑒定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或存檔部門申報、區勞鑒辦初審、市勞鑒辦審核的程序開展。
第十五條 病退鑒定按年度定期集中申報,具體時間安排由市勞鑒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于每年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病種、病情為惡性腫瘤經綜合治療無效復發轉移及各種原因所致植物狀態持續三個月以上的,可以每月申報一次,并優先安排鑒定。
第十六條 企業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病退鑒定申請,靈活就業人員向其存檔機構提出病退鑒定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病退鑒定申請書;
(二)居民身份證原件;
(三)《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
(四)病、傷殘完整的病史資料復印件,主要包括住院及門診病歷、票據等。
第十七條 單位或存檔機構收到個人申請后,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身體狀況、病史資料、申請鑒定病種及參保繳費情況等進行核實,必要時可入戶調查了解病情或者采取公示方式。經核實符合申報條件的,按規定向參保區勞鑒辦集中申報;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應將申報材料退回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 區勞鑒辦收到單位或存檔機構申報后,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依據鑒定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病歷資料所反映的病情程度符合鑒定標準的,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不符合鑒定標準的,將申報材料退回單位或存檔機構,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第十九條 從公示起始日起,區勞鑒辦可將受理的申報材料、花名冊、公示情況等在規定時間內集中報送市勞鑒辦。對公示有異議經核實確有問題的,區勞鑒辦應及時書面報告市勞鑒辦,將申報材料撤回后,退回單位或存檔機構,并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第二十條 區勞鑒辦向市勞鑒辦申報后,應組織單位或存檔機構開展巡訪工作,發現申請人病情出現危重情況的,核實后及時報市勞鑒辦優先安排鑒定。
第二十一條 市勞鑒辦匯總各區勞鑒辦申報材料后統一組織審核,開展材料審查、醫學檢查和現場鑒定。
第二十二條 材料審查由市勞鑒辦按病種組織鑒定專家開展,必要時可向相關醫療機構核實情況。經材料審查符合鑒定標準的,由鑒定專家提出醫學檢查的意見及檢查的項目;不符合鑒定標準的,將申報材料退回區勞鑒辦,區勞鑒辦將申報材料退回單位或存檔機構,并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第二十三條 醫學檢查由市勞鑒辦安排相關醫療機構組織開展。單位或存檔機構統一組織申請人按照指定時間和地點參加醫學檢查,市、區勞鑒辦安排工作人員做好溝通協調、現場監督等工作。
醫學檢查結果由市勞鑒辦統一領取。
第二十四條 現場鑒定由市勞鑒辦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合理確定時間和地點,鑒定場地應相對固定,實行封閉式管理并實時監控。
第二十五條 市勞鑒辦應將參加鑒定人員名單提前兩天通知區勞鑒辦,區勞鑒辦通知單位或存檔機構組織申請人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參加鑒定,并安排工作人員到鑒定現場協助做好組織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勞鑒辦根據申請人的病種、傷殘科別和鑒定人數,按規定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兩名以上(含兩名)相關科別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現場鑒定。
第二十七條 現場鑒定時,市勞鑒辦工作人員和鑒定專家應首先核實申請人身份。鑒定專家根據申請人的病傷殘情況、病史資料,結合醫學檢查結果,依據鑒定標準提出鑒定意見,經專家組審核后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專家組成員在鑒定表上簽名確認。
對疑難或涉及多科別的病例,可根據實際情況擴大鑒定專家范圍共同研究提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八條 市勞鑒辦在現場鑒定后30日內,依據專家組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對鑒定結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從公示起始日起,市勞鑒辦可將人員名單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勞鑒辦應及時將鑒定結論反饋區勞鑒辦,區勞鑒辦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論通過單位或存檔機構告知申請人。公示有異議經市勞鑒辦核實確有問題的,市勞鑒辦應及時撤銷或更正鑒定結論,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申請人病情出現危重情況的,市勞鑒辦可根據實際需要及時作出鑒定結論。
對鑒定結論不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市勞鑒辦應及時將鑒定結論反饋區勞鑒辦并告知理由,區勞鑒辦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論通過單位或存檔機構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因故無法按照指定時間、地點參加醫學檢查和現場鑒定的,可由單位或存檔機構向區勞鑒辦申請調整時間、地點,區勞鑒辦報市勞鑒辦后重新安排。
第三十條 申請人對當年鑒定結論存在異議的,應在單位或存檔機構告知本人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單位或存檔機構提出復核申請,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存檔機構可向區勞鑒辦申請鑒定復核,區勞鑒辦確認后報請市勞鑒辦安排鑒定復核:
(一)申請人病、傷殘在鑒定后出現加重或新的并發癥,能夠提供加重或新并發癥的住院病歷的;
(二)申請人病、傷殘在申報過程中有重大疾病遺漏,能夠提供遺漏疾病的住院病歷的。
第三十一條 市勞鑒辦收到區勞鑒辦鑒定復核申請后,對符合復核條件的,應及時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復核,復核結論為當年最終鑒定結論。
第三十二條 病退鑒定、鑒定復核中安排的醫學檢查,相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其他環節不收取費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病退鑒定工作人員、鑒定專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鑒定結論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三十四條 病退鑒定工作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及申請人病情隱私的,鑒定工作時間安排、業務流程及鑒定結論應進行主動公開。
第三十五條 市、區勞鑒辦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經核實確有問題的,應及時糾正,撤銷或更正鑒定結論。
第三十六條 市、區勞鑒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相關政策規定,依法依規開展病退鑒定工作,對違反規定的嚴肅問責。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病退鑒定所需要的相關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勞鑒辦有權取消申請人鑒定資格:
(一)提供虛假病史資料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市勞鑒辦統一安排的醫學檢查或現場鑒定的;
(三)冒名頂替、無理取鬧、擾亂鑒定工作秩序、威脅鑒定專家和工作人員的。
第三十八條 年度病退鑒定工作結束后,市勞鑒辦應根據檔案管理規定,及時將鑒定材料立卷歸檔。檔案材料包括病退鑒定申請書、《醫學診斷證明書》、鑒定表、簡要病歷材料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退鑒定,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至2024年12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