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答
工傷保險繳費不足,致工傷保險待遇減少,如何追回?
工傷保險繳費不足,致工傷保險待遇減少
今天有幾個同行的朋友一起聊天,問我工傷案件當中哪類案件最難處理,我想應該是工傷保險繳費不足導致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的案件了。
什么意思呢?就是用人單位在給員工參加工傷保險時,少報員工的工資數額,這樣發生工傷后,員工很難按照自己真實的、較高數額的工資數額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件。
從我接手的一個案子說起吧:河南省周某,本人實際工資每月5000元/月,用人單位在參加工傷保險時,是按2000元/月來申報的。后來,周某發生了工傷,被鑒定為四級傷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2000元的75%核定的傷殘津貼,也就是每個月1500元。
對于周某而言,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他本可以按照5000元的75%來享受傷殘津貼,也就是每月3750元。但是,現在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反而只能按照每月1500元的標準享受傷殘津貼,這樣每月損失了2250元的傷殘津貼。
誰對損失的工傷保險待遇承擔責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說:多繳多得、少繳少得,我們按照繳費工資來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那么用人單位又會說:我們參加工傷保險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審查了我們所申報的繳費基數,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并沒有過錯,我們不應當來承擔責任。
但是,對員工而言,工傷保險的繳費完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自己根本不知道用人單位按照多少錢的的標準繳納了工傷保險費。
這類案件,看似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是,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就是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損失應當有人來承擔責任。
損失的工傷保險待遇,如何追回?
工傷保險條例只規定了,參加工傷保險和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對于少繳納工傷保險如何來處理以及通過什么樣的途徑來處理,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所以,此類案件至今全國沒有形成統一的裁判規則。
在廣東省,人民法院會堅定的判決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但是在其他地方,人民法院往往以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為由,駁回員工的起訴。
這樣的話,員工就只能向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投訴,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繳費基數,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的差額,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工傷保險待遇了,但是這樣的操作往往需要幾年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