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經領導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戶就餐,酒后猝死,不屬于工傷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豫行申12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濤,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艷禮,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郭小晚,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蘇定堃,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南陽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霍好勝,市長。
原審第三人歐陽遵榮,男,1964年11月21日生,漢族,住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
再審申請人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因訴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陽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歐陽遵榮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糾紛一案,不服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行終27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無論醉酒與職工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均不得認定工傷,但《社會保險法》中規定,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則強調了醉酒與職工傷亡之間的因果關系,醉酒不應一律作為不予認定工傷的事由。也就是如果職工醉酒與自身傷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得以醉酒為由不予認定工傷。故本案應當適用《社會保險法》中的規定,在沒有對歐陽宛南的死亡和醉酒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審查認定前提下,應當認定為歐陽宛南的死亡為工傷。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是錯誤的,原審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明顯不正確,違背了《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請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本院審查認為,申請人向本院提起再審申請的主要理由為歐陽宛南的死亡和醉酒之間并不存在因果關系,且醉酒不應一律作為不予認定工傷的事由。但對于歐陽宛南在外出工作期間猝死的原因,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確定,歐陽宛南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遠超過醉酒標準,符合酒后猝死。故申請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南陽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并無不當。原審判決駁回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處理正確。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