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注冊認證人員的兼職工作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陳某某與某認證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兼職的勞動關系認定
基本案情
陳某某在百諾公司工作期間,于2017年3月起到某認證公司從事兼職審核員工作,期間先后取得中國認證認可協會頒發的QMS、EMS、OHSMS審核員資格證,該三本資格證記載的執業機構均為某認證公司,有效期也均為三年。2018年1月23日,陳某某以某認證公司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拖欠三個月工資為由離職。同年3月9日,陳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由認證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及拖欠的工資、出具《離職證明》、賠償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無法及時轉換從業機構造成的就業損失等。認證公司認為,陳某某是兼職審核員,之前已在其他公司就業,其與陳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不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無需為陳某某出具《離職證明》。案經勞動仲裁及訴訟,二審期間陳某某放棄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訴求。
裁判結果
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在某認證公司兼職期間取得的審核員資格證書,記載執業機構為認證公司,陳某某實際接受認證公司的指派開展工作,雙方即建立用工勞動合同關系,認證公司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陳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資。陳某某已于2018年1月23日離職,雙方勞動關系此時終止。認證公司作為認證行業從業機構,應當遵守其行業規范,《注冊認證人員轉換執業機構暫行規定》規定,注冊認證人員只能在一個認證從業機構執業,注冊認證人員轉換從業機構時,應憑轉出機構開具的《離職證明》辦理執業機構轉換手續。認證公司拒絕為陳某某出具《離職證明》,違反上述行業規范,應承擔相應責任。判決支持陳某某的訴求,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由認證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出具《離職證明》及賠償就業損失。
典型意義
隨著人力資源市場逐步成熟,勞動就業呈現雙向選擇模式,本案涉及勞動者在原有的勞動關系之外從事兼職活動,建立勞動關系的認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在于,注冊認證人員的兼職工作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中國認證認可協會《注冊認證人員轉換執業機構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注冊認證人員在認證從業機構執業分為專職和兼職兩種形式。無論何種形式,注冊認證人員都應與認證從業機構簽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要求的勞動合同。該規定表明,兼職認證員與該認證從業機構之間構成勞動關系,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暫行規定第十八條還規定,轉入機構必須憑轉出機構為該注冊認證人員開具的《離職證明》以及由注冊認證人員本人和轉入機構簽字蓋章的《申請書》到協會辦理轉換手續。據此,執業機構應當為認證人員出具《離職證明》以及賠償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造成的相應損失。一、二審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勞動關系,判決認證公司承擔相應責任,依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