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職工從宿舍下樓前往廠區上班,途中不慎摔傷,是否算工傷?
職工從宿舍樓下樓去上班,途中不慎摔傷到底算不算工傷?昨天,如東縣人社局就一起職工上班途中摔傷案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7月19日,如東縣某紡織廠職工吳某吃完早飯從單位宿舍樓下樓前往廠區上班,當他行至二樓拐彎處時,不慎腳下一滑摔倒,造成左腿踝骨折。廠里認為吳某是在工作時間,前往廠區上班途中扭傷左腳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遂向縣人社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其為工傷。
接到申請,如東縣人社局隨即派人前往該廠調查核實,在查明實情的基礎上,對照現行政策法規,作出不算工傷的決定。
如東人社局工傷保險科負責人解釋說,當前,很多企業出于人性化考慮都為職工提供宿舍和休息場所,且宿舍區域與生產車間大多都在廠區范圍內,距離較近。那么,如果職工在宿舍區域內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應當這樣理解和把握:宿舍是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休息的場所,不能等同于工作場所,所以在該區域內受傷不算工傷。
政策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這里的“工作場所”,包括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和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這里的合理區域應當包含車間內的臨時休息室、衛生間和上下班打卡處等。但宿舍區域在一般情況下,顯然與“工作”和“工作職責”無關,并不屬于職工工作的合理區域。因此,職工在宿舍區域內受到事故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