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繞遠上班,發生事故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1951年原勞動部頒布《勞動保險條例》,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工傷保險條例》,至此工傷保險走過了70年的歷程。據工傷保險運行年度報告數據,2019年中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25474萬人,基金收入815.7億元。
隨著工傷保險參保人數的增多和參保人員法律意識的增強,有關工傷保險的爭議也日益增多。近期,一起由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認定爭議,歷經一審、二審,最終由勞動主管部門重新作出認定,其結果在當地引起強烈反響。
事故發生地:既是回家的必經之路也是上班的路線之一
2019年8月28日,安徽省桐城市某鎮中心學校在工作群發布通知,要求全體教職員工第二天9點前到學校開會,安排新學期開學工作。該校工會主席吳某因答應第二天赴親戚的生日宴,遂向校長請假。校長考慮風俗習慣,同意吳某第二天上午請假,但要求其下午14時30分前趕到學校開校務會,吳某隨口答曰“到時再看”。
8月29日中午,吳某在親戚家吃完“生日宴”,于14時多騎車往回趕,不幸于14時36分在桐城市區同康路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測,吳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15mg/100ml,屬酒后駕駛。交警認定,肇事車輛駕駛員負主要責任,吳某負次要責任。該事故發生地,既是吳某回家的必經之路,也是轉往學校的路線之一。
事故發生后,圍繞工傷認定,吳某家屬與該市勞動主管部門就事故是否發生在“上班途中”產生爭議,遂訴至法院。那么,這到底算不算吳某的上班之路呢?吳某到底算不算工傷呢?
工傷認定:事故發生時是否處于“上班途中”成為爭議焦點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一、吳某家屬認為屬于工傷范圍
事故發生后,吳某家屬通過某鎮中心學校向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吳某家屬認為,吳某在赴學校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故,雖承擔責任但非主要責任,雖系飲酒駕駛但非醉酒駕駛,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二、勞動主管部門認定不屬于工傷
該局受理后,認可吳某負次要責任及飲酒后駕駛的情形不妨礙工傷認定,但對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存疑。為了解案情,該局調取了受害人的手機信息,調查詢問了多名證人,并對時間和路徑進行了合理推演,認定吳某事發時不處于“上下班途中”,其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理由有三:
(一)吳某事發當日沒有“上班目的”。吳某28日請假未準后,只是答復“到時再看”;29日至發生事故前,也始終未告知學校下午要參加會議。而且,學校也未再行電話,而是如期于14時30分準時開會,表明學校也認為吳某下午不會來參加會議。
(二)事發時不是上班的“合理時間”。按照路線推定,吳某從事故發生地趕到學校最早也要到下午15時20分之后,而通知的會議開始時間是14時30分。
(三)事發路段不是“合理路線”。 赴宴地A、事發地B、學校所在地C為一個不等邊三角形關系。從A(赴宴地)到C(學校)有一條直達的“村村通”水泥道路,距離最短,只有半小時路程;而吳某所選擇的路線,則要從A(赴宴地)到B(事發地)再轉往C(學校),需要一個多小時。如吳某要去上班,其舍近求遠不合常規。雖然該事故發生地B,既是吳某回家的必經之路,也是轉往學校的路線之一,但明顯不是到學校的“合理路線”。
三、法院責令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吳某家屬不服勞動主管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遂向法院提起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一審法院依法對雙方提交的相關證據進行了審查,認為:
(一)吳某請假一天并未獲得校長允許,且有其他證人證明吳某當日午飯后表明要去上班,不能因為吳某向校長請假一天且沒有明確表示下午要去參加會議而認定吳某事發當日沒有“上班目的”。
(二)根據事發時間、路程及出行方式等推算,吳某不能準時參加下午會議,但這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遲到行為,并不能據此認定事發時不是上班的“合理時間”,且吳某違反勞動紀律遲到的行為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排除工傷認定的范圍。
(三)從路線來看,從A(赴宴地)到C(學校)雖然路線最短,但系“村村通”水泥道路,路窄彎多;而A到B為國道,B到C為縣道,路況都明顯要好于村道。吳某聽從親友勸告,在飲酒后舍近求遠,選擇更為平坦寬闊的路線,應認定為上班的“合理路線”之一。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工傷保險按規定予以補償
根據二審結果,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該市醫保中心據此支付吳某親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65萬余元。
本起事故除了工傷保險待遇之外,還涉及其他險種的賠償問題,總體涉及的賠償金額較大,因此在當地引發了不少爭論。吳某舍近求遠的上班之路,從時間和路線上來看的確有些“曲折”,勞動主管部門首次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非不近人情、不依法辦事。在現有證據下,法院的判決有理有據,也并非枉法“偏袒”受害者。總體來看,該案的最終結果,既顯現了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險種的人文關懷,也體現了當事各方的法治理念和對法律的敬畏。
作者:許偉航/安徽科技學院人法學院;劉先進/人保財險安徽省安慶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