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平工資
福建省關于工傷保險相關待遇計發工作的通知(閩人社文〔2020〕116號)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關于工傷保險相關待遇計發工作的通知
閩人社文〔2020〕116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省社會保險中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閩人社文〔2019〕49號)以及《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工傷保險相關待遇計發辦法的通知》(閩人社文〔2020〕17號),按照“采取過渡辦法,逐步實現待遇平衡”的原則,推進省級統籌和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根據省統計局提供的有關數據,現就做好以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四項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含勞務派遣)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省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相關待遇,2019年全省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 84374元。
二、若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2018年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仍高于2019年全省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繼續以設區市2018年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指標計發相關待遇,直至全省年度“社會平均工資”達到或超過本設區市2018年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時,按照全省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指標計發相應待遇。若今后國家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三、本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