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程序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程序的通知
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中央駐寧各單位: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勞動合同制度有序、健康運行,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程序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勞動合同管理日常工作應圍繞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終止、解除、鑒證等幾個環節進行。用人單位要注重勞動合同管理程序,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業務指導。
1、勞動合同的訂立
用人單位在招收、轉入職工后,應當在15日內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在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職工介紹本單位的情況及相關的規章制度,就勞動合同期限、崗位工種、工作條件、工作任務、勞動報酬和其他補充事項充分與職工協商;職工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反映個人的基本情況,就勞動合同的協商條款、補充事項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簽訂勞動合同,使用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的標準文本。《勞動合同書》文本由用人單位填寫,并加蓋用人單位印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職工應認真審閱后簽章。在雙方簽章后,勞動合同書中的條款不允許有任何改動;一式兩份,一份存入職工檔案,一份由職工留存。
2、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和職工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30日向對方書面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當事人在收到續訂勞動合同書面意向后,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續訂的答復。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同職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達成一致意見后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由用人單位在上一個勞動合同期滿后15日內完成。
3、勞動合同的變更
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由于用人單位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職工調整工作崗位、傷病殘、參軍、上學等原因,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和對約定條款進行修改的,用人單位和職工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30日向對方書面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意向。當事人在收到變更勞動合同書面意向后,應當在10日內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變更的答復。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雙方具體協商變更內容、條款,由用人單位辦理變更勞動合同手續。
4、勞動合同的鑒證
用人單位與職工在簽訂、續訂、變更勞動合同后30日內,由用人單位攜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資格、身份證明,勞動合同書文本(一式兩份),勞動合同鑒證登記表,勞動合同附件等材料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鑒證。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嚴格審核雙方當事人的資格、身份,勞動合同條款、內容是否合法、公平和體現協商一致的原則。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應予鑒證。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鑒證人員簽章并注明鑒證時間,留存一份勞動合同鑒證登記表;勞動合同條款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有缺漏的,應要求用人單位改正、補齊后再予鑒證。
勞動合同鑒證的管轄范圍。凡在自治區范圍內的中央直屬用人單位,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各市、縣、區勞動合同鑒證的管轄范圍,由5個地級市在轄區內劃分。
5、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愿續訂勞動合的,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或職工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由用人單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勞動者履行完必要手續之日起10日內,辦結勞動者檔案、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6、勞動合同的解除
當事人一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因一方違法違規對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提前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征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
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辦理手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協議,支付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并在勞動者履行完必要手續之日起10日內,辦結社會保險、職工檔案轉移等手續。
二、用人單位要補充完善勞動合同內容,修訂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對勞動合同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的履行。
1、對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進行一次對照檢查,必要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勞動合同內容中不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的條款應該進行修改,必備條款不全的予以補齊;需要補充商業秘密、競業限制、違約賠償等內容的,可通過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來約定。更加明確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權利、義務,使勞動合同更具有約束力。
2、用人單位應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合同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修訂、健全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資分配、工時休假、社會保險、職工獎懲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及考核辦法,把勞動合同履行情況與職工的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待遇相聯系,形成崗位能上能下、工資能高能低、人員能進能出的勞動用工機制。
3、用人單位應設立必要的管理臺帳,專人管理勞動合同工作,有條件的單位,逐步實現勞動合同管理手段的現代化。
用人單位應為每個職工建立“勞動合同臺帳”,按照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同期限分序造冊,記錄職工勞動合同訂立、變更、續訂、終止、解除等情況。勞動合同臺帳由用人單位負責保管并統一管理。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裝入職工檔案一并轉移。
用人單位要為患病職工建立“職工醫療期臺帳”,記錄患病職工醫療、病休情況。根據職工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確定職工應享受的醫療期,按月記錄病休日期、累計天數以及病情摘要。醫療期滿應注明職工去向。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續訂、變更的勞動合同,在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鑒證時,需同時報送“勞動合同鑒證登記表”一式兩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一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
為了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規范程序,除以上應設立的臺帳外,用人單位還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其他臺帳,如“專項協議簽訂臺帳”、“職工培訓、職業技能臺帳”、“內部退養臺帳”、“不在崗職工臺帳”等。
附件:
1、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
2、變更勞動合同意向書
3、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4、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5、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6、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7、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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