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院關于委托代辦協議性質認定問題的答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郵政電信部門和與之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簽定的委托代辦協議性質認定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文號:(2005)魯法民一字第2號
發布日期:2005-1-11
執行日期:2005-1-11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東中法[2004]95號《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郵政電信部門和與之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簽定的委托代辦協議性質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經商勞動廳,郵政電信部門和與之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簽定的委托代辦協議,不屬于勞動合同,應作為一般的民事合同處理。勞動者以該協議為依據主張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此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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