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新規:單位克扣工傷險待遇,社保可先行墊付
2013年3月1日起,《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下簡稱“辦法”)開始實行。如有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被用人單位克扣,社保將先行墊付相關費用。
“辦法”中規定,克扣工傷職工或其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社保經辦機構將直接支付工傷職工相關待遇,并處用人單位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經辦機構可向用人單位追償。
2011年1月1日起,國家施行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自治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本“辦法”。
對用人單位的處罰規定,是自治區在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基礎上,針對地方實際,所作出的延伸和突破,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證工傷職工享有相應權益。
在新“辦法”中,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費用,新增四項:自治區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在本州市(地)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預防的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等費用。在此之前,這些費用基本是用人單位根據相關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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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明確職工權益細節
本次《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開始實行,結合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對工傷保險與其它相關制度的銜接進行了規定。
異地居住,舊傷治療也可報銷
長期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經原居住地經辦機構同意,可在現居住地選擇一至兩家醫療機構治療,享受原居住地的州、市(地)工傷醫療待遇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的資格,按職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但待遇標準低于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建立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
目前,各地、州、市實行了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10%提取工傷保險儲備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此次,辦法還提出建立自治區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調劑金用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補助和工傷保險基金收支調劑。
受理辦結時限有“緊箍咒”
對參保、支付待遇等業務辦理時限,辦法進行了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用人單位變更或者終止的,應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要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經辦機構要在15日內審核并確定支付相關待遇。
對于特殊情況,如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不能按照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州、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在以前,延長時限不能超過15日。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增發比例明確
在國家相關規定基礎上,自治區對患職業病的補助金增發比例進行了明確。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自愿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為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并由工傷保險基金為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分別按27個月和11個月計發,六級傷殘職工分別24個月、10個月。患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此基礎上增發30%。
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關系時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為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并由工傷保險基金為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分別按21個月和9個月計發,八級傷殘職工分別18個月、8個月,九級傷殘職工分別15個月、7個月,十級傷殘職工分別12個月、6個月。患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此基礎上增發20%。新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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