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鑒定,職工須到現場
人力社保部近日發布《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按時到現場參加鑒定,對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現場鑒定的或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的,當次鑒定終止。
意見稿中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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