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務員患職業病可享工傷保險待遇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對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做出了新的規定。
該《辦法》明確了公務員、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可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按新《條例》及《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
為提高工傷職工的保障水平,即將于7月1日正式實施的《辦法》新增了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終止或接觸勞動合同時應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及職業看護費等4個支付項目,支出項目由原來的8項增至12項。此外,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比以前縮短了五年,扣減比例降低了50%。(來源:南昌新聞網,www.wnpump.cn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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