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下班猝死廠門口,人社局認定不算工傷,法院判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
清潔工下班出廠,在廠門口附近猝死,是否屬于工傷?博羅、惠州兩級人社局認定不是工傷。但法院有不同看法,判決撤銷人社局的認定書。昨日,博羅法院通報了這起典型的勞動糾紛案件。
人社局認定不屬工傷
夏某是博羅縣石灣某包裝公司清潔工,正值壯年。今年春節期間,工廠加班,夏某也加班。
2013年2月11日9時23分,上完班的夏某騎自行車回家,在接近工廠后門時,突然兩腳踩在地上,停住自行車,然后連人帶車倒地,經現場搶救后無效死亡。石灣鎮中心衛生院鑒定為猝死。
事發當天,夏某親屬及老鄉十余人趕到石灣,與用人單位在死因及善后方面產生爭執。死者家屬認為夏某應被認定為工傷,要求廠方賠償。但廠方拒絕。
博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夏某的工作崗位是清潔工,其騎車摔倒在公司后門處并非在清潔衛生,因此不是在工作崗位上,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死者家屬不服,又向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行政復議,結果仍未被確定為工傷。
死者親屬一紙訴狀將博羅縣人社局及用人單位告上了博羅縣法院。并且拒絕火化尸體。
法院要求人社局重新認定
承辦此案的博羅縣法院羅春華法官表示,案件一開始進行調解,廠方認為,既然認定不是工傷就不應賠償,而且該公司已經負擔了死者親屬的交通、住宿等費用4萬多元。但死者親屬認為,夏某是因為過年加班,所以才累死在公司,應當算作工傷。
案件爭議焦點是,夏某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在其工作崗位上。羅春華介紹,法律意義上,“工作崗位”包含了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雙重含義,工作地點不僅限于勞動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點,還包括勞動者在從事與自身本職工作相關聯的附屬建筑范圍。
而夏某在春節期間留廠,事發時屬于正常的工作時間,但是,猝死地點是否屬于工作相關聯的合理建筑范圍,人社局未對該部分事實進行調查,因此,人社局認定夏某不屬于工傷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據此,博羅法院判令撤銷被告博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認定。
廠方已同意賠償死者家屬30萬
據博羅法院介紹,判決書送達各方當事人不久,死者夏某的100余位親屬就開始到用人單位門口進行圍堵、拉橫幅,進而發展到打砸等過激行為,造成用人單位無法正常生產。(來源:南方都市報,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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