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暖兒河遇難礦工工亡待遇賠償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5〕20號文件規定,由企業和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5.19”事故遇難礦工及其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按照如下標準進行賠償:
1、職工因工死亡,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2004年度承德市職工平均工資(年12919元,月1076.58元)支付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8個月,計51675.84元(48個月X1076.58元)、喪葬補助金6個月,計6459.48元(6個月X1076.58元),兩項合計58135.32元。
根據冀政〔2005〕20號文件規定,“煤礦事故死亡礦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于20萬元”的標準算,由承德暖兒河礦業有限公司補齊差額部分計141864.68元。
2、工亡職工遺屬符合供養條件的,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再按如下標準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供養1人的支付4306.32元(4個月X1076.58元)
供養2人的支付8612.64元(8個月X1076.58元)
供養3人及以上的支付12919元(12個月X1076.58元)。
3、工亡職工遺屬符合條件的,按上述標準享受一次性賠償金的同時,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失去供養條件時止,具體標準為:
供養親屬為配偶的,按工亡職工生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40%計發;
其他供養親屬,按工亡職工生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計發;
供養親屬為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職工生前12個月平均工資。
4、確認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8號令規定執行(具體規定附后)。
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此標準一次性支付遇難礦工工亡待遇326.5萬元,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3.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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