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明(化名)于2011年11月入職上海一家機械制造公司,雙方勞動合同期限至2013年1月31日,每月工資2600元。2013年1月31日,公司沒有與田明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終止。田明遂向松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600元,仲裁支持了田明的請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法院庭審中,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申請人如續簽勞動合同,需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前向公司提出,如未提出,視為申請人單方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田明未提出續訂意向,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法院審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真實有效,田明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出續訂的意向這一情況也屬實。但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免除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前提是勞動者拒絕續訂,而不是勞動者沒有提出續訂。本案中,這家機械制造公司未能證明公司維持或提高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而田明拒絕續訂勞動合同,因此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需支付田明經濟補償金,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上海一中院終審駁回了公司的申請。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可能有以下四種情況:(1)雙方都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但是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這其中,只有第四種情況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其他三種情況都需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即使能夠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簽,也不等于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只有同時證明:第一,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第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第三,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這樣,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可以免除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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