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30萬變成50萬,企業訴員工不當得利敗訴
協議書里約定的是30萬工傷賠償,最終卻賠了50萬。是公司大意“蒙冤”還是員工使詐?亦或另有隱情?近日,增城市法院審理了這樣一宗“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企業將員工告上法庭,要求員工返還不當得利,但法院判決企業敗訴。
案例回放
女工受工傷致七級傷殘,約定30萬公司賠了50萬
龐女士是增城某鋼管公司員工,2009年5月,她因工受傷,后被鑒定為七級傷殘。2010年12月,龐女士提起勞動仲裁,2011年1月18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前支付龐女士醫療費及工資等30萬元,如逾期支付,公司則需賠償違約金10萬元。同日仲裁委員會出具調解書。同日,龐女士向公司立下一張收據,注明“今收到10萬元工傷賠償款”。
由于一直催要款項未果,2011年3月14日,龐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要求執行款項是30萬,同月底,公司支付了20萬。2012年7月9日,法院再從企業賬戶劃走10萬元。就在龐女士申請強制執行的第二個月,她卻又向法院另行提起了訴訟,要求公司賠償10萬元違約金。經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了龐女士的請求。
法院支持了龐女士的請求,可公司不干了。該公司稱,依照法院的判決和執行,加上簽協議當天支付的10萬元,公司共向龐女士支付了50萬元。除去因違約支付的10萬元,該公司認為,其余40萬元中,有10萬元屬不當得利,要求龐女士返還,于是反過來又將龐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企業自愿給錢討回沒道理
庭審過程中,雙方主要是針對簽協議當天支付的10萬元存在爭議。公司認為,這10萬元包含在協議約定的30萬元之中,法院之后進行了重復執行。但龐女士稱,簽協議當日,她主張40萬元調解,但公司提出擔心有股東不同意,于是以30萬元簽訂協議,同時私下給10萬元,而這10萬元在送達調解書之前就已經送達。因此10萬元并不包含在協議約定的數額之中。
法院審理認為,如果這10萬元包含在約定的30萬之內,如果10萬元是在簽協議當天支付,公司會在協議中注明已支付10萬,并注明余款何時支付,但協議書中并無此記載,調解書中也未載明,不合常理。之后該公司又主張10萬元是在調解書送達后才支付,但無證據證明。而龐女士傷殘七級,一次性賠償40萬元也不算高。法院據此支持龐女士的意見,駁回該公司請求。(來源:信息時報,www.wnpump.cn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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