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命”還是“保工傷”不應是道單選題
長時間加班之后,安徽定遠縣一家銀行職員曹軍突然昏倒,后被確診為腦干出血,苦撐7天后宣告不治。在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曹軍遺孀李女士又接到另外一個壞消息:盡管是在加班時倒下的,但丈夫卻不能認定為工傷,原因是“國家有規定,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算工傷”。
僅僅因為“延誤”了48小時的最后期限,溘然離去的曹軍連工傷認定都得不到,48小時竟然成了生命無法承受之重。實際上,這還不是情節最為離奇的——東莞市企石鎮一家臺資工廠的員工幸佐桂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腦溢血,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因為搶救時間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48小時多出了一個多小時,勞保部門因此難以認定其為工傷。
當“時間就是生命”與“時間就是金錢”疊加在生命垂危之人身上,其家屬究竟應該如何做出抉擇?
作為一部保護工傷職工權益的重要立法,《工傷保險條例》規定“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才算工傷”的用意十分明顯——既要明確勞動者死亡與其工作時間和崗位的關系,又要避免無限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然而,看起來很美的制度設計卻多次在實踐中偏離了方向——如果說“保命”還是“保工傷”的抉擇已經足夠令人難堪的話,更令人無法承受的是,竟然有用心險惡的用人單位惡意拖延救治時間,為的只是拖過“48小時”的法定期限以回避工傷賠付責任,本應成為勞動者保護傘的《工傷保險條例》,因此一再為勞動者維權設置障礙。法律的尊嚴不僅體現在立法者的主觀愿望,更應觀看其實際產生的效果,以此來看,“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才算工傷”規定本身有必要得以修改或完善。
完善這項條款。有一種辦法較為可行:對原有48小時條款作出適當補充,在不破壞原規定整體框架的基礎上,適當擴大工傷認定的保障范圍。實際上,關于這些早已不乏先例——2008年4月,廈門建安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師肖文旭開會發言時突發腦溢血,搶救無效3天后死亡,也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但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出于人性化的考慮,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也應給予辦理工傷手續。
“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不受“最后期限”所限的條款完全可以也有必要寫進《工傷保險條例》,倘若如此,不僅有助于提高實際可操作性,類似糾紛也將大大減少,而這種人文關懷本身,也是相關法律條款應有之義。
勞動者生命垂危之際,希望“保命”和“保工傷”不再是一道凄涼的單選題。無論如何,《工傷保險條例》都不應該為勞動者維權設置障礙。就像培根在《論司法》中所說:“我們知道法律體現著正義,但這也要人能正確地運用它。” ------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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