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這個行業一直是飽受爭議的行業,原因除局外人的誤解之外,也與這個行業普遍存在的“陰暗心理”有關。誠然一份協議的擬定,雙方當事人本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處理,但在律師參與的情況下,沒有一個律師不在撰寫合同中設下陷阱,也沒有一個律師意識到對方的合同漏洞時會主動提醒對方。相反,很多律師都會千方百計轉移對方的注意力,使其忽略陷阱的存在,而后在適當的時機“引發陷阱”,為已方爭取最大利益。
當然這不是過錯,而只是一種訴訟策略,是一種博弈的考慮。下面這個工傷私了協議糾紛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
張某系A公司員工,2013年10月張某工作時發生事故,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2014年1月經認定為工傷,2014年2月張某與A公司達成私了協議。協議約定“A公司一次性支付張某工傷補償費3萬元,張某不得再提起訴訟,雙方之間再無任何糾紛”。2014年6月張某經認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八級,遂提起仲裁要求撤銷雙方之間的私了協議,并要求用人單位賠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私了協議在工傷糾紛中頻繁出現,協議效力也就成為雙方當事人關注的一個重點。這個案子雖然簡單,但其背后隱含的訴訟策略卻值得我們思考。
本案中當事人張某作為一個打工仔,一旦啟動工傷維權程序,因工傷維權程序的冗長,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因此先期獲得一筆賠付費用就成為其首要的選擇。基于這個考慮張某的代理人提出了先定協議、仲裁撤銷、費用預支的訴訟策略。利用單位急于調解的心態,作出讓步,從而和單位達成私了協議。但在協議中預設陷阱,而后在傷殘等級作出后,提請仲裁要求撤銷私了協議,并請求單位按照法定賠付項目數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分析上述私了協議,預設的陷阱有三處:
一是時間陷阱,這是一個隱含的陷阱,也是提請仲裁撤銷協議的基礎。本案中私了協議的訂立時間是2014年2月,處于張某工傷確認之后而勞動功能障礙等級未定之時。這個階段中,雙方當事人雖然就工傷事實達成了一致認識,但對賠付額度并無認識。工傷賠付是一種法定賠付,需要以勞動功能障礙等級作為計算賠付額度的基礎。雙方在無法確定張某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的情形下,就作出賠付3萬元的協議,顯然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為仲裁撤銷協議埋下了伏筆。
二是訴訟權利陷阱。訴訟權利包括提請勞動仲裁的權利從性質上來說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尋求法律幫助的權利,是一種法定權利,不會因當事人的放棄而消滅。再者從合同相對性的角度看,訴訟涉及的是三方主體,兩方當事人和訴訟機構(法院、仲裁或其他機構)。一旦當事人任一方啟動訴訟程序,如本案中張某啟動仲裁程序,非經法定事由仲裁程序不會終止。雙方當事人私了協議效力不及于訴訟機構。
三是賠付數額陷阱。本案的關鍵點在于賠付額度的確定,從屬性來說工傷保險屬于勞動基準法的內容,勞動基準法的原則是設定最低標準,允許雙方約定高于勞動基準,但不得低于。如最低工資、最長工作時間、試用期最長期限。勞動基準法是強制性法律規定,不允許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變更。本案中張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其所應得的賠付數額遠遠高于3萬元,3萬元的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理應認定無效。同時從公平角度看,3萬元的賠付因遠低于法定賠付數額,符合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也成為本案私了協議撤銷的一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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