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成為習慣 法律就成了擺設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的前置程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不得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生效執行。雖然該法明確縮短了仲裁審理時間,然而,實施三年以來,能在45日內審結的案件,我至今還沒遇到一件,該規定竟成了擺設。
第一、勞動爭議案件超期審理,似已成為普遍違法現象,似成了仲裁委員會辦案的習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爭議案件多,人員少等理由公然違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審限的規定。一部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竟成了一紙空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也就是說一個勞動爭議案件最長應在65日內審結。
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以后,我代理的案件中,沒有一件是在45日內審結的,有的案子甚至超過了6個月。原本是一個好的立法初衷,然而,實踐起來卻把勞動者害的更慘。一部“良法”竟被執行成了“惡法”。一個個執法機構卻公然違法且似成了辦案習慣。
第二、當違法成了習慣,又缺少強有力的監督和問責機制,法律就會成為一種擺設,沒有人去遵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屬于司法機關,卻行使著審判的權利。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不屬于行政機關,他們做出裁決等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可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然違法的行為,甚至違法裁判、錯判的行為沒有有力的監督和問責機制,也助長了這種違法現象的存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雖然規定了,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逾期未作出決定的事項、或者逾期未做出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對勞動者來說是有利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豈不是引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案件推向法院嗎?最終還是苦了勞動者。
明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將監督和問責機制寫入法律,嚴格執行法律規定辦案,才是建設法治中國,樹立裁判機構權威和公信力,維護法律生命和尊嚴、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否則,違法成了習慣,法律必將成為擺設,社會將成為人治的社會。
王勝利律師
石家莊市工傷職業病法律援助與研究工作站
20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