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辨析:承攬關系與勞動關系
案例:
劉某于2006年到某汽車飾件公司從事磨刀工種,雙方—直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2月,公司主動要求和劉某簽訂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約定公司將磨刀工序承包給劉某,劉某可以自由安排時間,不需遵守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但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公司的任務。2011年9月,劉某在工作時不慎受傷,2011年12月,劉某到人社部門申請認定工傷,但公司認力雙方是承攬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不能認定工傷。
那么,劉某與公司之間到底是勞動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其一,劉某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公司也具備用人單位的法定主體資格,雙方主體資格無問題。
其二,從表面上看,雙方是自愿簽訂的承攬協(xié)議且協(xié)議中也明確規(guī)定,劉某不需要遵守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也不需要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根據(jù)該工作流程,劉某必須在公司的車間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按時地工作及上下班,否則劉某將不能完成任務,公司的整個車間也將不能正常運轉,即劉某實際上還是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劉某與公司有隸屬關系,公司是管理者,劉某是被管理者。
其三,從承攬關系來看,承攬關系中的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或技術、勞動獨立地完成工作。在承攬關系中,定做人(發(fā)包方)一般不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完全在單位的控制下,單位對勞動者監(jiān)督管理。本案中,劉某工作所使用的機器及材料皆是由公司提供的,而且必須是在公司固定的車間及位置。因此,不能否定公司存在故意規(guī)避工傷保險責任的動機,應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江蘇省丹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仲明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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