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濫用訴權致工傷賠償難
工傷事故發生后,勞動者往往面臨著法律程序復雜和案件調解難度大的賠償問題,索賠難現象日益凸顯。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獲悉,2010年至2013年9月,河南省許昌市基層法院共受理一審工傷行政確認案件93件。其中,用人單位起訴勞動部門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有82件,比例高達88.2%。
通過分析,禹州市法院在調研報告中提出:“部分用人單位采取種種手段拖延或拒絕支付工傷賠償金,濫用訴權傾向明顯,嚴重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一起工傷賠償被廠方拖了兩年
2010年5月,李濤在禹州市古城鎮一家鑄件廠工作時不慎被漏電擊傷左手。經醫院診斷為深2度燒傷。雖然李濤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經證人證言,許昌市勞動保障部門受理了他的工傷認定申請,并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所受傷害為工傷。
《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鑄件廠后,鑄件廠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維持了工傷認定通知書。
2011年3月17日,李濤被許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
接著,鑄件廠又不服傷殘鑒定結果,申請再次鑒定。李濤被河南省有關部門鑒定為七級傷殘,并據此申請仲裁。禹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鑄件廠支付李濤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傷殘和醫療補助金等各項賠償共計16萬元。
僅僅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就經過了一次行政復議、兩次傷殘鑒定和一次仲裁裁決。然而,事情還遠遠沒有畫上句號。
原告鑄件廠再出新招,不承認李濤是本單位職工,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向禹州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通知書。
“鑄件廠又向法院起訴了!”李濤接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和開庭傳票后怒不可遏地說。
辦案法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經多次調解,鑄件廠對此態度冷漠,堅決不支付賠償金。在法庭上,廠主揚言要把所有的程序走一遍,拖死也不賠償。
2012年3月,合議庭合議后,依法作出判決,維持工傷認定通知書。這一次,案件依舊沒有塵埃落定。鑄件廠不服判決,上訴至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他起訴的證據已經明顯不足、理由也很牽強,甚至對案件判決結果也漠不關心。”辦案法官說。
此時,距離李濤受傷已近兩年。
2012年6月,許昌市中院駁回了鑄件廠的上訴,維持原判。
用人單位依靠訴訟討價還價
禹州市法院的調研報告提出,用人單位往往采取拖延性訴訟手段,濫用訴權,增加勞動者維權難度,達到少支付賠償款的目的。
該報告還分析了此類案件呈現出的幾個特點:“首先是用人單位一審勝訴率低,受理的93件工傷行政確認案件中,一審判決用人單位勝訴的僅4件;其次是工傷保險參保率低,而該特點是工傷賠償爭議增多的一個重要原因,提起上訴的用人單位均為中小企業,絕大多數沒有為職工辦理和繳納工傷保險。”
報告提出,一個更加普遍的特點是,爭議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率低:“上述案件中,用人單位大多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增加了確認勞動關系的難度。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就會面臨維權被動、過程波折、成本增大等諸多困難。”
上述三個特點還存在一定客觀因素,而“上訴率高”則大多源于用人單位的主觀行為。禹州市法院發現,除經協調撤訴或判決駁回訴請結案外,其余用人單位敗訴的共68件,全部提起了上訴。
辦案法官連彩紅分析說,工傷行政確認后,用人單位提起工傷行政訴訟的理由主要有三個:“一是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二是認為勞動者自身存在過錯;三是認為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對于文化水平較低、證據保存意識不強、維權訴求迫切的勞動者來說,要想跨越這三道‘坎’并不容易,加大了訴累。”連彩紅說。
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比較復雜。“一方面是訴訟成本低,依照訴訟收費辦法,提起工傷行政訴訟僅收取50元訴訟費。立法的本義在于降低勞動者訴訟成本,但同時也讓用人單位失去了成本顧忌。”連彩紅說。
禹州法院的報告提出,用人單位對工傷保險認識不足、風險意識薄弱也是該類案件糾紛的關鍵因素。“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醫療費、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負擔較少。然而,部分企業存在僥幸心理,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愿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加之,工傷保險制度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缺乏有效的懲罰措施,一旦發生工傷賠償案件,用人單位為逃避應承擔的責任,惡意訴訟傾向明顯”。
在現實中,工傷受害者一般醫療救治急、經濟承受力差、訴訟能力弱,而這恰恰成了用人單位討價還價的籌碼。
禹州法院行政庭庭長張世飆分析:“用人單位的心態就是有意拖延支付工傷賠償金的時間,迫使勞動者在賠償數額上作出讓步,接受遠低于國家標準的賠償額。”
禹州法院的調研還發現,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個別工傷認定不規范,特別是在證據固定、送達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這也為用人單位惡意提起行政訴訟提供了可乘之機。
破解“索賠難”需加大執法力度
及時化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工傷賠償糾紛,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促進地區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禹州法院在調研報告中建議,應加強工傷保險法律宣傳,既要增強職工證據保全和維權意識,又要深入企業宣傳工傷保險有利于化解風險的長遠益處;同時,提高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確保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而要保障用人單位參保,張世飆認為,還是要加大執法力度,從源頭上進行預防。勞動保障部門應當重點關注中小企業工傷保險參保情況,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企業嚴格執法,及時糾正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潛在問題。
實行訴前保證金制度也被視為緩解該頑癥的一劑良方。
“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在提起工傷行政訴訟之前將一定的保證金繳至法院專門賬戶,增加其訴訟成本,降低用人單位濫用訴權的隨意性。”連彩紅建議,在行政協調時,要注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避免讓勞動者遭受身體受傷、精神受害、物質受損的多重傷害;同時對此類案件要快審快結,遏制用工單位拖延性訴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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