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職工在上班途中遇車禍是否算工傷?
【案情】
原告張某的父親張金水被某建筑公司雇用。2010年4月,張金水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后死亡。2010年6月,張某向某區勞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該勞社局認定其父張金水為工傷。某區勞社局經審查認為,張金水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張某所申請的事項不適用《勞動法》調整,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張某不服,在2010年7月以該區勞社局為被告,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責令被告受理原告張某的工傷認定申請。
【分歧】
對于超齡職工在上班途中遇車禍能否認定為工傷?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金水已經超出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工單位之間形成得是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更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故被告某市某區勞社局針對原告張某所申請的事項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金水雖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但其與某建筑公司之間已經結成了真實、合法的勞動關系,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本案中原告張某所申請事項屬于勞動保障部門管轄范圍,因此被告某區勞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應予撤銷。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目前針對超齡職工在工作中受傷是否認定為工傷,各地做法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種情況:(1)明確規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2)明確規定可以享受勞動保險。如《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3)沒有明確規定,如本案中某省對此并無規定,然而在實踐中很多地方的勞社局對此類申請多是采取不予受理的處理方式。
筆者認為,從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而言,應當將超齡職工納入工傷保護范圍,理由如下:
首先,張金水與某建筑公司之間已經結成了勞動關系。《勞動法》第15條對勞動者年齡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是,該條款僅對勞動者年齡作出了下限規定,即不得低于16周歲,但對勞動者年齡并未作出了上限規定,并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故《勞動法》沒有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排除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外。在用人單位招用超齡職工的情況中,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由此產生的糾紛應適用《勞動法》調整。
其次,超齡職工同樣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該條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由此可見《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將超齡職工排除在其調整范圍之外,超齡職工在在上班途中遇車禍受到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答復,超齡職工因工傷亡,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10)行他字第10號《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所表述的意見: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中張金水雖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但其與某建筑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真實、合法,屬于《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適用范圍,故被告某勞社局針對原告張某所申請的事項而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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