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年滿60周歲是否該賠償誤工費
【案情】
2012年1月16日,被告冷某駕車將正在路邊行走的鄧某撞倒,造成鄧某左腿脛腓骨骨折,鄧某入院治療并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事故經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冷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前,鄧某一直在集鎮自主經營雜貨店。2012年7月23日鄧某起訴冷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105046.16元。在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對鄧某主張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沒有異議,但主張對誤工費一項不予賠償,保險公司認為鄧某已過60周歲,不能主張誤工費。
【分歧】
圍繞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鄧某誤工費的問題,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不應當賠償陸某的誤工費。根據我國關于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一般即認定其已喪失了勞動能力。本案中,事發時鄧某已經年滿61周歲,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因此,對陸某的誤工費主張不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陸某的誤工費。原告鄧某雖已年滿61歲,但其一直以經營雜貨店為業,不能認定其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由于被告冷某侵權導致原告受傷無法工作,其誤工的損失,被告依法應當予以賠償。
【評析】
筆者認為本案中應該支持原告的誤工費的主張。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筆者認為,退休年齡的規定并不能認為是勞動能力有無的界定,只是對勞動者退休年齡的規定,勞動能力的有無、大小,應以實際情況因人而易,不同的情況應區別對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的主張是以受害人有無收入來源為評判標準,而非以年齡為評判標準。因此,以勞動者年齡超過退休年齡不予賠償誤工費的主張,筆者認為沒有法律依據,應依據當事人受到損害后的實際損失為據予以賠償,而不應以年齡、就業背景的不同受到限制,只要是造成合法收入的減少,就應賠償。本案中,鄧某雖然年滿61周歲,但其并未喪失勞動能力,事發前其一直在集鎮自主經營雜貨店,足以證明其有收入,所以對于其主張的誤工費,法院予以支持。(武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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