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男子安假肢后能生活,訴賠償依賴護理費被駁回
[案情]
2009年5月16日,原告梁旺無證駕駛桂L9G016號二輪摩托車搭載黃銘從田陽縣城往田東縣方向超速占道行駛(事故發生時行車車速為60-70km之間),當行至國道324線1887km+200m處時與被告黃成壯駕駛的桂FO2323號中型箱式貨車發生刮擦后側翻,造成原告梁旺重傷、黃銘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田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梁旺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超過道路中心線占道行駛,導致事故過錯作用過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黃成壯駕駛制動不合格,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核載1980kg,實載25020kg)的機動車,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旺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黃成壯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梁旺受傷后,于當日被送往田陽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治療,2009年6月5日出院,共住院治療21天。醫院診斷:1、失血性休克;2、左上肢離斷傷;3、左膝部損毀;4、左肩部軟組織裂傷。梁旺出院后,委托右江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進行了司法鑒定。經右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評定梁旺的傷殘等級為Ⅱ級(二級)。同日,該鑒定中心同時對梁旺進行護理依賴級別評定,評定梁旺的護理依賴級別為二級護理依賴。2009年7月22日,原告在德林義肢矯型康復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安裝左了大腿假肢。原告為了挽回經濟損失而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依賴護理費等經濟損失。
另查明,原告于2008年9月11日與南寧市明勝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一年,即自2008年9月11日至2009年9月10日止。按合同約定,公司安排原告從事大壩灌漿工崗位,并約定月工資為1200元,與勞動保護有關的津補貼按原告所在崗位及考勤表確定。2009年5月16日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殘,2009年8月11日,南寧市明勝工程勞務有限公司與原告終止了勞動合同。
又查明,桂F02323號中型廂式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鑫祥汽運公司、鑫祥汽運公司崇左分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吳昌品,吳昌品雇請被告黃成壯為司機。該車輛于2008年6月9日投保于陽光財保廣西分公司,投保期限:2008年6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止。
[爭議]
對本案原告索賠依賴護理費否支持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原告為二級傷殘,護理依賴級別為二級護理依賴,有右江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作為依據,故原告訴請索賠依賴護理費應支持。
第二種意見:原告已安裝假肢,安裝假肢后已能自我移動,參照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的規定,原告訴請索賠依賴護理費不應支持。
[審判]
一審廣西田陽縣人民法院采納第二種意見。判決:一、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應賠償原告梁旺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用共計人民幣24815.78元。二、被告黃成壯、吳昌品、南寧市鑫祥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南寧市鑫祥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崇左分公司共同連帶賠償原告梁旺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共計人民幣77680.60元。三、駁回原告梁旺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請求賠償依賴護理費未獲得支持,不服一審的判決而提起上訴,二審廣西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評析]
護理依賴是指傷、病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賴他人護理者。護理依賴程度是指被護理人對護理人在生活上的幫助的依賴性的程度。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規定,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5項:⑴進食;⑵翻身;⑶大、小便;⑷穿衣、洗漱;⑸自我移動。判定其護理依賴程度:⑴完全護理依賴(一級護理)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⑵大部分護理依賴(二級護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至四項需要護理者;⑶部分護理依賴(三級護理)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本案原告雖左大腿截肢,但其右手及右大腿均健康存在,配置殘疾器后仍能進行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等自理行為。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規的規定,原告不符合護理依賴的法定條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依賴護理費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以支持。
作者:廣西田陽縣法院 覃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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