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關系的認定
裁判要旨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享受城鄉養老保險的人員為公司提供有償勞動的,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但若該勞動者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自述其于2010年7月18日到被告重慶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班,從事玻璃瓶加工工作,實行計時工資制,以自然月作為工資結算周期,但是原、被告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告自2010年9月起委托重慶農村商業銀行代發原告胡某的工資,工資支付至2013年3月。原告胡某于2012年2月23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于2012年3月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2013年1月12日晚,原告胡某在為被告包裝和運輸玻璃制品過程中,不慎被玻璃碎片弄傷右眼,經醫院診斷為右眼結膜裂傷、右眼球結膜出血、右眼結膜下異物,在醫院所有的醫療費由被告支付。2013年3月19日原告向重慶市合川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被告從2010年7月起至今存在勞動關系,由于原告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重慶市合川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原告不服該仲裁,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從2010年7月18日起至今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而被告重慶某玻璃制品公司辯稱,原告胡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被告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2013年5月23日,一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認胡某與重慶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之間自2010年7月18日至2012年2月存在勞動關系。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確認,同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享受城鄉養老待遇這一因素是否影響勞動關系的認定。
首先,關于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的確認。原告胡某自述其于2010年7月18日到被告處上班,雖然原、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其接受公司的管理,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并為公司提供有償勞動,加之被告于2010年9月開始委托銀行代發原告胡某的工資。故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之規定,可以憑借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等認定胡某與該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之間具有勞動關系。關于用工時間的確定方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包括用工的起始時間。本案中由于被告未提供職工名冊,故法院認定原告胡某自述的2010年7月18日為原告胡某入職時間。是而,原告胡某與被告從2010年7月18日起開始建立勞動關系。
其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享受城鄉養老保險這一因素是否影響勞動關系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故在本案中,在胡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后仍為該公司工作的,其與被告之間應為勞務關系,雙方之間的關系性質便發生了變化。但如果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能認定為勞務關系,而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
綜上,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從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2年2月存在勞動關系。(來源: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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