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業工資協議審查備案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天津市企業工資協議審查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2〕15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天津市企業工資協議審查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企業工資協議審查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以下簡稱工資協議)行為,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發展、健康發展,現根據《天津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以下簡稱《工資協議》),適用本辦法。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并簽訂工資協議,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方與職工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就企業內部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工資協議的行為。工資集體協議是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條 依法簽訂的工資協議,對企業和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協商主體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工資協議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監督指導工作。
每年發布兩次工資集體協商指導信息。內容包括本市經濟發展數據、工資指導線、上年度社平工資、當年最低工資、勞動力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等相關信息。
第六條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轄區內企業了解和運用工資集體協商指導信息,開展協 商工作,并做好工資協議審查備案。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本行政區域的相關信息,指導中小企業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
第七條 工資協議的審查備案實行屬地化管理。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座落在本轄區內的工資協議進行審查備案。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工資協議審查工作時,應當按照合法、公開、公正、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對協商雙方代表資格、協商內容、協商程序、違約責任、協議期限、協議變更等事項進行依法審查。
第九條 企業與職工經協商簽訂工資協議后或者申請變更工資協議時,應在10日內將工資協議文本和協商會議記錄及相關材料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十條 企業報送工資協議審查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雙方簽名蓋章的工資協議書一式三份;
(二)企業蓋章的《工資協議審查備案意見書》一式三份(此表可以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企業應如實填寫,不得提供虛假資料和信息;
(三)工資協議書的說明及附件
1.雙方協商代表基本情況(注明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及聯系方式);
2.記錄依法選舉協商代表、協商過程、協商內容和協商結果的會議情況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3.首次簽訂工資協議的企業應提供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4.在津的企業分支機構,報送工資協議書時,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上級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上級法人授權分支機構負責人與分支機構職工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協議的書面委托材料。
第十一條 開展行業性或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在報送上述材料的同時應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
(一)能夠反映企業同意參加行業性或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的證明材料;
(二)同意參加行業性或區域性集體協商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方面代表產生的證明材料;
(四)工會組織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五)職工方代表產生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5日內給予答復。對于工資協議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企業提出,要求雙方再行協商。對于未提出異議的,應在《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上加蓋工資協議審查專用章,協議即行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時負責將企業工資協議信息錄入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
第十三條 協商雙方應于7日內將已生效的工資協議以適當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工資協議有效期一般為一年。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工資協議材料應認真保管,保存期限一般為兩年。
第十五條 工資集體協商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職工一方和企業方均可在原工資協議期滿前60日內,向對方書面提出協商意向書,進行下一輪協商。
第十六條 已簽訂工資協議經審查合格的企業,當出現企業座落地發生變化、申請變更工資協議等情形時,由企業新座落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查備案。
第十七條 在津的企業分支機構,持上級法人同意分支機構負責人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授權書,在該企業座落地進行集體協商,工資協議報送該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十八條 跨區、縣連鎖經營企業,在具有法人資格企業座落地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工資協議報送該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十九條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行政辦事效能,建立審查備案責任制,提倡“一站式”服務,爭取“一次性辦結”。
第二十條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發揮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協調作用,加強與工會、國資、企聯、工商聯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合作,將推進企業建立共商共決機制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內容,共同促進企業發展、職工增收。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了解本區域內各類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協議的基本情況,并對企業工資協議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雙方當事人經多次協商不能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書面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工資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三方人員,共同協調處理工資集體協商爭議,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對工資協議審查備案有關內容未做規定的,按《集體合同規定》、《天津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現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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