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勞動廳、吉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吉林省總工會關于處理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意見
吉勞仲字[1997]3號
各市、州、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局、經貿委、總工會: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合法、公正、及時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保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勞動爭議處理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和原則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應以《勞動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法規、規定以及政府主管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為依據。用功單位內部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符合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以及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可作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著重調解、及時處理的原則;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原則;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三方成員的各自職責
1、勞動部門的職責:勞動部門作為政府的代表,負責主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負責召集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共同研究制定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措施、辦法;共同處理重大勞動爭議案件;及時向政府報告勞動關系的新動態。勞動部門的仲裁機構作為仲裁委員會的辦公室,負責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制度建設、仲裁庭建設、專兼職仲裁員的管理及培訓、接收勞動爭議申訴案件、確定案件處理的仲裁員,負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咨詢。
2、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職責: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作為用人單位方面代表,重點參與處理重大、疑難及與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指導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律、法規,強化內部勞動管理,加強勞動紀律,維護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秩序,并引導用人單位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3、工會組織的職責:工會作為職工一方的代表,參與處理重大、疑難、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爭議案件。負責指導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督促用人單位盡可能將勞動爭議解決在萌芽狀態和用人單位內部。組織用人單位工會廣泛開展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教育職工遵紀守法,發揮工會法律工作者的作用。
三、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
1、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省范圍內中、省直用人單位、部隊用人單位和在省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受理本省范圍內中、省直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受理本省范圍內跨市、州的勞動爭議以及認為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
2、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市范圍內市直用人單位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受理本市市直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受理本市范圍內跨縣(市)、區的勞動爭議。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行確定本州內的管轄范圍,并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3、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區范圍內區直用人單位及在本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受理本區區直及區以下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4、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縣(市)范圍內縣(市)直用人單位及在本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受理縣(市)及縣(市)以下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將本級管轄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授權下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夏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本級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屬于疑難、重大的,可報請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后,移交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問題發生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四、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監督
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下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可指令下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重新處理。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一次。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和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維持或撤銷的仲裁決定。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下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確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決定的同時,指令下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處理,下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執行。
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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