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勞人仲函〔2012〕12號
各區、縣級市勞動人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院):
針對目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中出現的典型、疑難問題,在12月份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例分析研討會上進行了專題研討,并就相關問題達成如下意見:
一、如何規范全市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指定舉證期限不一致的問題?
從2013年1月1日起,對于新受理的案件,全市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適用統一的舉證期限,均以“開庭前5個工作日(不含開庭當日)”作為指定的舉證期限。
二、用人單位掛靠在勞務派遣公司(或其他公司)購買工傷保險,如勞動者發生工傷,如何認定工傷責任主體?
應按照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所記載的用人單位確定工傷責任主體。
三、勞動者已提交的仲裁申請書是否可以視為已經向用人單位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如勞動者自提交仲裁申請之日便不再回單位工作,對此如何認定?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之間建立的勞動用工關系,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直接向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明示意思表示,其僅向第三方提交仲裁申請書,不能視為已經通知了用人單位。如勞動者提交仲裁申請書后不再回單位工作,在用人單位收到應訴通知與勞動者申請仲裁之間的一段時間間隔內,如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期間勞動者屬于曠工,并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作辭退處理的,予以支持。
四、勞動者工傷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超出工傷保險基金報銷范圍的,應由誰承擔?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工傷治療費用符合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過基金支付的自費部分,應由勞動者承擔。
五、如何認定民辦學校與教師發生爭議的性質?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辦學校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并非事業單位,其招用的教師并非在編的事業單位職工,其雙方之間的爭議應屬于勞動爭議,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特此函達。
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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