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答復
滬高法民—[2003]39號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區、縣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準確把握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們在與有關方面積極溝通的基礎上,對審理案件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問題作出初步的解答,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考。在實踐中如果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一、人事爭議案件如何適用法律?
答:在審理人事爭議案件中,要認識到體制轉變是需要一個過程的,要準確把握人事爭議與一般勞動爭議之間的差別,不能簡單地將兩者等同處理。在具體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對相關問題的處理,如果國務院、人事部有有效規定、規章的,依照該規定、規章處理;該規定、規章不夠明確,上海市相關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照上海市的相關規定處理;前述規定、規章均未明確的,糾紛的性質與勞動爭議又比較相似的,也可以參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方法進行處理。
二、事業單位自己制訂的規章制度,可否作為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依據?
答:事業單位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予以公告或公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參考依據。
三、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如何確定?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受聘人員之間,因聘用合同及辭職、辭退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對人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和決定不服,自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或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四、人事爭議中的事業單位如何確定?
答:事業單位是指經過各級編制部門批準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單位。
五、提起人事爭議訴訟前,當事人的糾紛是否必須要首先經過人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
答:人事仲裁是當事人提起人事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只有對人事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書面仲裁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對于職稱、職級等問題產生的爭議,是否作為人事爭議案件處理的內容?
答:對于下列事項的爭議,不作為人事爭議案件處理:
1、事業單位與其愛聘人員因職稱、職級、職務等產生的爭議;
2、事業單位與其愛聘人員因技術入股、知識產權的權屬以及利益分配等產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其受聘人員因承包問題產生的爭議,不屬于人事爭議案件處理范圍,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資、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的解除的,可以作為人事爭議案件處理。
七、人事仲裁委員會處理的人事爭議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答:此類糾紛應當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受理。
上海市人事仲裁委員會受理的人事爭議案件,也應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基層法院受理。
八、存在多份合同或者協議,且內容不一致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當以哪個合同為準來確定?
答:多份聘用合同或協議內容不一致的,原則上應當以簽訂時間在后的為準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九、關于約定服務期限長于聘用合同期限的問題
服務期是受聘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聘用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服務要求的,聘用合同可以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受聘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聘用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受聘者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續訂合同的條件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按原聘用合同確定的條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崗位,視為其放棄對剩余服務期的要求,聘用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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