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1996)
文號:京高法發[1996]183號
發布日期:1996-6-5
執行日期:1996-6-5
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各區、縣人民法院:
《勞動法》開始施行后,考慮到當時的具體情況,我院曾規定對已超過申請仲裁時效但未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的勞動爭議糾紛,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隨著《勞動法》已得到廣泛宣傳及法院必須嚴格執法的需要,現決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各級法院在受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應當嚴格依照《勞動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對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對不屬于勞動法調整的因雇傭關系引起的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損害賠償糾紛等,法院可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予以受理。
上一篇: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座談紀要(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