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一、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事業單位是指經過各級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不含其工作人員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在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二、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當事人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之間發生人事爭議,未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當事人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不屬于人事爭議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申請期限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六、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案由為“人事爭議”。
七、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應當以爭議的雙方當事人為訴訟當事人。
八、當事人不服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準許。
九、當事人因超過起訴期間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自起訴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恢復法律效力。
十、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十一、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國家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前述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與法律、法規不相抵觸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人事管理規范性文件及國家有關人事政策;前述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無明確規定,糾紛的性質與勞動爭議又比較相似的,也可以參照處理勞動爭議的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人事管理規范性文件不相抵觸的,可以作為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參考。
十二、因事業單位作出的辭退、解除聘用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人事爭議,事業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十三、人民法院制作的人事爭議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應當直接針對當事人的爭議作出裁判或認定,而不應對人事爭議仲裁的裁決結果作出評判。
十四、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十五、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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