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職工受傷誰擔責
老父親照料植物人兒子 河北工人報記者畢春華 攝
《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實施后,不少企業為降低用工成本,轉移用工風險,紛紛選擇了勞務派遣的“路數”。有的勞務派遣公司不按勞務派遣合同的約定為派遣勞務工繳納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追究起工傷賠償責任來,往往困難重重。日前,鹿泉市的牛會佳就遇到了這樣的麻煩。
12月10日下午,石家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審理了一起典型工傷賠償糾紛案,因為該工傷賠償糾紛是由交通事故引發的,而且受傷的職工是勞務派遣工,從而使眾多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是《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之后,頗為典型的一起案件。
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車禍
受傷職工叫牛會佳,2003年到省會“家世界”超市工作,后該超市更名為“華潤萬家”。隨之,牛會佳于2007年10月1日成為天津市世紀津工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津工”)派遣到該超市的一名勞務工,和世紀津工形成勞動關系。
今年2月3日,已經升任為該超市生鮮部負責人的牛會佳,晚上11時回家途中,被一輛同向行駛的小客車撞傷,肇事車逃逸。在路人報警的情況下,牛會佳被送到白求恩國際和平醫院救治。經檢查,牛會佳被醫院診斷為:腦癥、急性硬膜下血腫、腦挫裂傷、右顳頂部頭皮血腫。醫院會診后為其做了開顱手術,但目前他依然沒有蘇醒。根據醫院出具的清單,截至12月份,牛會佳已經花去醫療費58.5286萬元,使得這個原本并不富裕的農民家庭債臺高筑。為此,牛會佳的父親牛建立多次找世紀津工和華潤萬家交涉工傷賠償問題,但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牛建立申訴到勞動仲裁委。
幾個月來,牛建立看著兒子躺在病床上無錢接受治療,整天以淚洗面,牛會佳的母親也由滿頭青絲變白發。牛建立夫婦說,他們現在最大的心愿就是盼著仲裁委能先予執行,讓孩子盡快接受治療。
誰承擔賠償責任成調查重點
仲裁庭上,世紀津工委托天津津博律師事務所的孫在友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答辯,華潤萬家委派一名勞資人員參加了庭審。庭審調查中,被申訴人世紀津工和第三人華潤萬家對牛會佳和他們存在的勞動、勞務關系均無異議,牛會佳受傷后,華潤萬家曾派兩個人到醫院陪護了一段時間,并協調世紀津工在天津為牛會佳申請作工傷認定。天津市和平區勞動保障部門于今年5月27日認定牛會佳為“工傷”。
到底該由誰來承擔對牛會佳的賠償責任,成為庭審的調查焦點。華潤萬家認為,他們和世紀津工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華潤萬家按時支付派遣費,派遣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各種保險費用,由世紀津工繳納,否則,造成的一切糾紛,由世紀津工承擔全部責任。至今,華潤萬家沒有拖欠過派遣費用。
仲裁庭上,當仲裁員問孫在友律師世紀津工是否為派遣人員繳納了工傷保險時,對方答“不清楚”。仲裁庭告知:不按時提交繳費清單,將按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處理。孫在友律師認為,因這起工傷賠償糾紛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目前,肇事司機已經被找到,目前法院也已經就民事賠償部分立案(當庭提供了法院立案的通知書),因此,無論世紀津工是否為派遣人員參加了工傷保險,賠償責任也應由肇事方承擔。
牛會佳的援助律師、河北領峰律師事務所的張士謙律師則認為,交通事故賠償不再是工傷賠償的前提。他說,以前我國實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職工因交通事故等人身傷害引發的工傷,應先由交通事故肇事方進行賠償,如按照工傷賠償的標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單位補齊。而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該規定即停止執行。
張律師說,在《工傷保險條例》頒布之后、實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中,專門對此進行了明確。其中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也就是說,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賠償,職工可以向用人單位和交通肇事方同時追償。
如今,讓牛會佳家人擔憂的是,按照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住院治療,急需醫療費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后,仲裁委可裁決先予執行。本案中復雜的是,世紀津工是用人單位,可一般情況下,派遣公司的賠償能力是有限的,如屆時派遣公司無執行能力,華潤萬家會不會因派遣合同中有約定,而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呢?
連帶責任能否因合同有約定而免責
張士謙律師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而本糾紛是派遣工發生的工傷賠償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勞務派遣工作中,派遣公司無支付能力的情況下,用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合同約定不能凌駕于國家法律規定之上。
該案件提醒廣大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用工單位,對派遣工的法律義務,并非因在勞務派遣合同有了對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的約定,就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因此,用工單位監督派遣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履行勞動合同和派遣合同的約定內容,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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