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出臺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為保障濰坊市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后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精神,結合濰坊市實際,大膽探索,于近日出臺了《濰坊市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該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我市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在職在編工作人員均應參加工傷保險,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一篇:“48小時”工傷認定困局,是人文問題還是技術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