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規定公務員自7月17日起都要繳工傷保險費
機關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將與其他用人單位一樣,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0.25%繳納工傷保險費。7月10日,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這一新規定,并且宣布7月17日開始實施。
機關事業單位全入工傷保險
“以前,這部分人群工傷待遇執行標準主要參照《軍人優撫條例》,發生工傷后續醫療康復難以保障,同時傷殘人員輔助器具配置、喪葬補助費等無專項經費。”
長沙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調整后的工傷保險政策解決了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負傷的醫療費支付問題,使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病康復的權利得到保障,在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方面有了明確依據,可以有效化解機關事業單位面臨的工傷風險。
繳費費率按0.25%執行
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后,是否需要自己繳費?又該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呢?
長沙市人社局介紹,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需要到本單位所在地區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由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其人事勞動關系的認定,以單位編制、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為準。
此外,用人單位參保之前發生的工傷,經過工傷認定和鑒定的,自參保之日統一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參保之前發生的待遇,按原渠道支付,之后發生的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市區有協議醫院 不需先行支付
長沙市人社局介紹,以往工傷職工主要前往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救治。由于醫院費用類型中沒有“工傷”項目,醫生無法識別患者是否參加工傷保險,以致常常出現使用超出藥品目錄的藥,造成工傷職工部分費用無法報銷。
今后,如果發生工傷,須在協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傷情危急時可送往就近醫療機構進行搶救,傷情相對穩定后轉回定點醫療機構;在統籌區域以外發生工傷的職工,可在事故發生地優先選擇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凡未在統籌地協議醫療機構救治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要及時向經辦機構報告工傷職工的傷情及救治醫療機構的情況,并待傷情相對穩定后轉回市區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目前,長沙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已經與50余家醫療機構簽訂了協議。今后,所有納入工傷保險的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可以到這些醫療機構看病,不需要參保單位和個人先行支付費用。(來源:華聲在線,www.wnpump.cn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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