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最美醫(yī)生病倒,“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被撤
新華社杭州2014年7月21日專電(記者謝云挺)為救人連續(xù)工作3天病倒在崗位上的“感動溫州人物”徐志堅,因“不予認定工傷”引起社會關注。日前,浙江溫州市平陽縣政府對徐志堅提起的行政復議作出決定,撤銷平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書,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徐志堅是平陽縣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生。去年8月21日晚上,受臺風影響,一輛由上海開往東莞的客車行駛至沈海高速公路平陽蕭江段時發(fā)生側(cè)翻事故,造成3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20多名傷員被送至人民醫(yī)院。當晚已下班的徐志堅接到通知后立即趕回醫(yī)院參與搶救傷員。由于連續(xù)3天的工作,8月23日16時許,他在查病房時突發(fā)腦出血倒在了崗位上。
去年9月,徐志堅因救人以及“拼命三郎”式的工作事跡先后被評為平陽縣勞動模范、2013年度“感動溫州人物”。今年3月,家人向當?shù)赜嘘P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卻得到“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書。
據(jù)了解,今年5月,徐志堅家人向平陽縣政府法制辦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在其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為申請人發(fā)病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認為是對法律條規(guī)的片面理解,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濟和經(jīng)濟補償?shù)牧⒎ㄗ谥嫉哪康模瑢儆谡J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的情形沒有全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要件,即使申請人存在加班加點高強度工作等因素,也無法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另外,關于申請人提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情形。該條款明確了視同工傷的要件為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兩者缺一不可。申請人是否系搶險救災尚需有關部門作出決定予以證明。
平陽縣政府法制辦認為,本案被申請人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未對申請人是否屬于在搶險救災活動中受到傷害,是否加班加點、勞累過度誘發(fā)腦出血等情形進行調(diào)查核實,不能排除申請人存在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可能性。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因此作出撤銷決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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