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計算暫行辦法
陜人社發[2011]111號
第一條 根據《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社部令第10號)第六條的授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部分行業企業是指建筑、服務、礦山等行業中難以直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等。
前款所稱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的劃分標準參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施工項目為單位,按招標工期確定參保期限(延期竣工的按竣工驗收期限)后,以項目工程中標總造價的20%作為繳費基數,乘以建筑行業1%的基準費率一次性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變更或增加工程按實際增加額征繳。
第四條 商貿、餐飲、住宿、美容美發、洗浴以及文體娛樂等小型服務業企業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根據營業面積場所大小設定應參保人數下限,按照核定的應參保總人數乘以所在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再乘以統籌地區確定的相應行業基準費率之積,作為每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計算繳納。
如用人單位參保人數不足下限人數,經營規模與申報參保人數又明顯不相符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其注冊資金、經營場所的實際面積和規模、年利稅額等信息進行稽查核定,確定該用人單位應參保基本人數,但不得低于規定的下限人數。
各服務業類設定應參保人數下限:(一)商貿類:辦公、經營場所每20平方米核定為1人;(二)住宿類:經營場所每100平方米核定為1人;(三)餐飲類:經營場所每10平方米核定為1人;(四)娛樂類:經營場所每10平方米核定為1人;(五)洗浴類:經營場所每10平方米核定為1人;(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每10平方米核定為1人。
第五條 小型礦山企業參照《采礦許可證》核定的生產規模,每年度按實際產量依噸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煤礦企業每年度按6元∕噸的標準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非煤礦山企業每年度按2元∕噸礦石的標準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按上年產值的1%作為繳費標準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六條 本辦法中所列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征繳、征繳監督檢查和申報繳納等按國家相關規定和各統籌地區現行辦法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所列部分行業企業的工傷保險費也可按照各統籌地區現行規定計算繳納。
第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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