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調整2013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為了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渭南市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和《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12〕11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在職 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決定對我市工傷(職業病)職工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全殘職工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具體情況如 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2年12月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經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待遇。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1至4級的傷殘職工,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55元,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570元的,補足到1570元;5至6級的傷殘職工,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240元的,補足到1240元。
70年代初處理回鄉并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14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02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生活護理費:以2011年渭南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829元為基數,按《工傷保險條例》確定的比例調整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月護理費14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月護理費113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月護理費849元。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 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方案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調整增加的5-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 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執行時間
本次全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
上一篇:寧陜縣調整2013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