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傷亡、非因公傷亡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2、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
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函[2004]3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根據1988年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于1989年發出《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問題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十多年來,這項工作進展順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辦事程序,保證了這部分人員的依法撫恤和優待。新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來函來電詢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事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按照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及評殘辦法予以評殘。其傷殘性質的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傷殘撫恤金標準、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撫恤關系轉移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批準為烈士的條件,參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執行,按照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和病故的確認,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具體計發標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上一篇:事業單位職工上下班發生事故將獲國家工傷保險賠償
下一篇:教師工傷處理法律評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