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北京奧德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上海市長寧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認定案(2020年第1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鄧金龍訴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工傷保險待遇決定案(2019年第11期)
- “工傷私了協議”約定數額低于法定工傷待遇標準,勞動者請求撤銷協議的,法院應予支持
- 工傷待遇案件中已取得民事賠償的受傷職工,在其工傷待遇中相同項目部分應遵循相同項目原則和差額補充原則
- 二次受傷的職工應以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不因第一次給付工傷待遇而減輕第二次給付責任
- 工傷職工為五級傷殘且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對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匯總(工傷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4號:重慶市涪陵志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重慶市涪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安民重、蘭自姣訴深圳市水灣遠洋漁業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2017年第12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匯總(工傷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的指導案例匯總
- 最高法院判例:違法轉包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 最高法院判例:“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2016年01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劉明訴鐵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處第八工程公司、羅友敏工傷賠償案(1995年05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張傳杰訴上海敬豪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等勞動合同糾紛案 (2017年05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03期 案例匯編
-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海溫和足部保健服務部訴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2017年04期)
- 最高法院公布判例:瘧疾雖超過48小時后死亡,仍應認定工傷!
-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伏恒生等訴連云港開發區華源市政園林工程公司工傷待遇賠償糾紛案(2018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