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勞動爭議律師費?
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勞動爭議律師費?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
律師費轉付,是指由過錯方(責任方)承擔無過錯方(無辜方)因采取法律救濟措施(仲裁、訴訟)而產生的律師費,通常也叫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
在國家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民商仲裁案件和合同法中撤銷合同的部分情形規定了律師費轉付。
2008年11月1日,生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八則首開勞動爭議案件律師費轉付之先河,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
關于地域適用范圍。
由于條例屬于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是否適用深圳市的寶安、龍崗和光明新區?對此不少人存在困惑。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1995年12月27日《關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適用于該市行政區域內問題的復函》的規定,深圳市人大制定的法規可以適用于該市行政區域內,但對于特別賦予經濟特區的特殊政策方面的規定除外,與廣東省人大的地方法規沖突的除外。而《條例》第五十八的規定,不屬于國家賦予經濟特區的特殊政策,也不存在與省人大地方法規沖突的情形,因此可以適用與寶安、龍崗和光明新區。
關于律師費承擔方。
《條例》的規定并不是完整意義上律師費轉付,只適用于勞動者并不適用于用人單位,簡言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己方律師費是不會得到支持的,這是由勞動法律立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原則決定的。
關于律師費承擔比例。
首先要理解“勞動者勝訴的”這句話,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完勝(所有請求都得到支持)比例的極少,完敗(所有請求都被駁回)的比例也極少。大部分案件是部分請求得到支持。在《條例》制定的第二、三次審議中,筆者等人就此也提過意見,認為“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過于籠統,是不是只要判單位承擔責任單位就要承擔全部律師費(不超過5000元)?容易引起歧義造成適用上的混亂。建議對作一比例限定,改為“勞動者律師代理費按照勝訴比例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從設定律師費轉付制度的本意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加重用人單位違法成本,在司法事務中亦應當按照勝訴比例(支持的訴求與全部訴訟的比例)支持勞動者的律師費用,這樣才能彰顯法律的公平與公正,起到良好的法律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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