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不必提交證人證言?
申請工傷認定是否必須提交證人證言?
發生在河北省境內,尤其是石家莊地區的工傷事故,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就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申請人出具“證人證言”,否則,就會很慷慨的給你發一張補正通知。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證人證言”是否是申請工傷認定是必須提交的材料呢?
我們先來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可見并沒有要求“證人證言”。
我們再來看《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同樣,并沒有要求“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如何成為石家莊地區申請工傷認定必交材料的呢?
一旦提出上述的法律依據,這些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并非啞口無言,反而振振有詞。他們會理直氣壯的拿出一張他們自制的《石家莊市工傷保險宣傳材料之一》的宣傳小冊子。
是不是地方法律規定必須提交“證人證言”呢?
《宣傳材料》上明確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中,關于“證人證言”這一項是這樣表述的:“現場目擊證人出具的證人證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電話)及其他旁證材料(如:物證、書證、照片、錄音等)”,從上述文字表述來看,很明顯,是在有“現場目擊證人”的情況下,才可能出具“證人證言”。我們不難想象,發生工傷時,沒有現場目擊證人的,就可以不提交“證人證言”。做一假設,100名煤礦工人下井全部遇難,難道因為沒有現場目擊證人,就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嗎?發生工傷后,多數工友害怕作證后遭到老板的報復,不便作證。難道老板恐嚇一下其他職工,讓其他職工不去為工傷職工作證,就可以不用承擔工傷待遇了?荒唐!
深層次分析,上述問題難道我們的這些主管部門沒有意識到嗎?我想不是的,更多的還是執法僵化;還是推脫責任,怕承擔責任。一旦有了證人證言,就可以走馬觀花似的進行電話詢問后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這種思想要不得!執政為民的思想要體現在具體工作中,而不能僅停留在口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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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法律網張士謙律師
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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