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前工傷能否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待遇
《社會保險法》前工傷能否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待遇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支付,即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發(fā)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拒絕賠償或無能力賠償?shù)那闆r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向職工墊付工傷保險待遇,并向用人單位進行事后追償?shù)闹贫取?/p>
時至今日,各地對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貫徹實施并不樂觀,從判例來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行政不作為大量存在,涌現(xiàn)出大批人民法院責令社保部門在法定期限內(nèi)答復工傷職工先行支付申請的判例。
社保部門拒絕先行墊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另外一個原因是《社會保險法》的溯及力問題。發(fā)生在2011年7月1日以前的工傷,用人單位拒絕賠償?shù)�,是否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的條件呢?
根據(jù)一般的法學理論,法不溯及既往,看似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不應當適用于《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的工傷,但是仔細分析,并非如此。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強調(diào)的是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不能支付,而并非強調(diào)工傷,所以,是否適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應當根據(jù)“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不能支付”的時間確定,而不應當根據(jù)工傷發(fā)生的時間確定。
張士謙 律師
201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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