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護理費的概念和計算公式
1、生活護理系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護理,以及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而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或者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的必在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三種護理等級的區分可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的“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的標準,以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對統籌地區,《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對于“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工傷保險條例》未作規定,因此可參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2、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3)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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