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2013年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3〕39號),章丘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220元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2.5元。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3年3月1日起執行。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月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勞資雙方訂立的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低于以上標準的,應當自3月1日起進行變更。
章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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